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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韶府?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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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2-15 02:59:56 来源9a href="https://www.sg.gov.cn/zw/sgszfgb/2017nd3q/content/post_172783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韶关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8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就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进行通告、/div>
发布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
韶关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韶府?016?8叶/td>
发布日期 2016-11-24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1-11-30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div>
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div>
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016?2?日起?021?1?0日止禁猎,禁猎期为五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div>
三、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div>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div>
五、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国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广东省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div>
六、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计、工商、食药监、综治办、海关、检验检疫、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div>
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div>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18554000,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07518221462)、/div>
九、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十、本通告(韶府规审?016?0号)?016?2?日起施行,有效期?021?1?0日止、/div>
韶关市人民政庛/div>
2016?1?4?/div>
地区9/font>韶关?nbsp;
标签9/font>资源保护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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