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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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税委会〔202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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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2-01 | 生效日期 | 2020-02-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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