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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税委会〔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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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4 01:53:4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209
核心提示: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2-01 生效日期 2020-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感染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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