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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赣市监法〔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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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2 11:11:56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17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法〔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助力防控疫情。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集中力量打击影响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尤其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从重处罚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予以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限的行政处罚;对于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予以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从重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效率,优先从快办理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案件。
 
    (一)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简化影响疫情防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
 
    1.简化案件来源登记及核查,归并至立案调查程序。市场监管部门案件办理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后,同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立案审批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意见,送交案件审核。
 
    2.简化调查程序。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作为从重情节,在市场监管总局《意见》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使用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提供足以推翻认定其涉嫌违法的证据材料,简化调查程序。对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通过相关平台公开陈述的声明,经限期提供材料,在相关案件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简化案件审核,压缩审核时限。市场监管部门案件审核机构或者案件审核人员,要加快工作节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的相关规定审核案件,一般情况下,个案审核时间不超过二日,且需尽力缩短案件审核时间。
 
    4.简化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调整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范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视频会议、线上签名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具体举措由各地自行决定。
 
    5.简化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权的确认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可以当场征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是否申请听证的意见。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非听证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明确签署放弃陈述权、申辩权的,或者以微信、手机短信等其他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表明放弃陈述权、申辩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采用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等方式简化文书送达程序。经当事人同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用微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的执法文书。
 
    (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确定影响疫情防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范围。
 
    1.明确需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一万元,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采用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等方式简化听证的实施程序。经当事人同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用微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听证文书。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听证程序,在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当日确定听证主持人、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接到案件材料当日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办案人员并退回案件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线上方式举行听证,但应做好全过程录像、听证笔录线上确认等工作。具体举措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实施意见自动停止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江西 
 标签: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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