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2-08 01:48:26 来源9a href="http://nynct.henan.gov.cn/2020/02-07/128942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99
核心提示??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明字?020〕第14号),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认识保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安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协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河南是农业大省和农产品产出大省,疫情期间做好蔬菜、水果、肉蛋奶等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意义重大,必须主动作为,自加压力,把相关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促进城乡社会稳定,形成疫情防控合力、/div>
发布单位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07 生效日期 2020-02-0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兰考县畜牧局9/div>
  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明字?020〕第14号),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认识保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安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协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河南是农业大省和农产品产出大省,疫情期间做好蔬菜、水果、肉蛋奶等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意义重大,必须主动作为,自加压力,把相关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促进城乡社会稳定,形成疫情防控合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一、强化政治担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依然严峻,深入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稳定。质量安全是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条件,要充分认识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服务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之一,对于保供给、惠民生、促稳定、提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夯实政府、部门、企业的相关责任,坚决做到农产品质量源头严防、全程严管、准出严控,为彻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重要支撑作用、/div>
  二、完善防控措施,坚决阻断疫情扩散。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引导生产主体诚信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要加强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疫情防控,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同志在严格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的同时,督促相关农业生产者做好身体健康监测和自身防范,要坚持人员分散作业,错时上岗,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对生产、经营、生活场所不间断消毒消杀。落实经销人员卫生防护措施,做好农产品外包装及运输车辆的消毒清洁,杜绝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疫情传播、/div>
  三、加强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要转变工作方式,精炼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便民渠道,采取轮流执勤、网上办公或视频连线等方式,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严格执行高毒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规定,坚决杜绝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指导生产者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质量合格农药兽药。督促生产者严格落实农药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引导生产者优先选择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兽药使用。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惩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行为、/div>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障优质产品供给。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做好当前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积极应对疫情的通知》(中绿办?020?4号)要求,加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主体的支持力度,持续巩固品牌农产品的优势地位。要强化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在供应重点疫区农产品的过程中,加强开具合格证的服务和指导,发挥其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识引领作用,增强消费信心、/div>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