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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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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1-19 03:34:55 来源: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90
核心提示: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1-09 生效日期 2012-01-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地方性法觃/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9br /> 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泔br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011?0?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2012??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次会议批 2012??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全文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攸/div>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工具、/div>
扣押工具,应当制作并且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rdquo;
二、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攸/div>
1、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ldquo;对违法嫌疑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且应当?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rdquo;、/div>
2、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保存单位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已登记保存的产品;、/div>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该批产品价值总额1倍以?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div>
登记保存的产品由于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dquo;
三、对《贵阳市消防条例》作出下列修攸/div>
1、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暂扣、没收物品,、/div>
2、删除第四十条中?ldquo;;可以暂扣或者没收物?rdquo;、/div>
四、对《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攸/div>
删除第四十三条中?ldquo;予以查扣?rdquo;、/div>
五、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攸/div>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 强制恢复?rdquo;、/div>
六、对《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攸/div>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div>
七、对《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攸/div>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ldquo;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div>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div>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div>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div>
八、对《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下列修攸/div>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贵阳?nbsp;
标签9/font>地方性法?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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