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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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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1-14 02:37:43 来源9a href="http://zwgk.hefei.gov.cn/public/18421/10454847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076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iv>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市监抽?019296〔/td>
发布日期 2019-12-24 生效日期 2019-12-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第一 刘/div>
第一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7620.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泔/strong>》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承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div>
第三 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div>
第二 能力与要汁/div>
第四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校验、审核、监督等责任人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div>
第五 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样品管理、保密、回避、培训、考核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div>
第六 承检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具有独立的与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样品存放、检验场所和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样品储存、检测环境、/div>
第七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基本技能,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确保具有使用最新有效文件的措施;确保具有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div>
第八 承检机构从事省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9/div>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div>
(三)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省局要求保质、保量、保序时进度完成抽样检验任务;
(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应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检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实验室期间,应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div>
(五)采集的样品交接及时,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并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和判定:/div>
(六)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div>
(七)检验结论表明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div>
(八)备份样品按规定保存和处理;
(九)针对承检任务建立并落实专项质量控制计划等、/div>
第九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9/div>
(一)提前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div>
(二)不得随意调换样品;
(三)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四)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五)分包或转包抽样检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需经省局批准同意:/div>
(六)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div>
(七)接受被抽检单位的利益输送,利用抽样检验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div>
(八)在实施抽样检验期间,接受企业同批次产品的委托检验;
(九)拒绝、阻挠或逃避省局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考核管理各项工作:/div>
(十)其他影响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等检验质量的行为、/div>
第十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抽样检验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向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食品抽检处)报告、/div>
第十一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复检机构的相关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提出书面说明、/div>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定期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报告复检工作开展情况、/div>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div>
当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时,承检机构应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省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div>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省局食品抽检处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div>
(三)与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的:/div>
(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div>
第三 考核与管琅/div>
第十四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评价、/div>
第十五条 省局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9/div>
(一)合格样品复核:从已检合格产品的备样中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取复核检验样品,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
(二)盲样测试考核:省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div>
第十六条 省局组建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实验室管理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div>
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严重违反抽样检验相关规定的情况,立即现场取证,并报告省局食品抽检处、/div>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报告(纸质版)与现场检查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div>
第十七条 省局每季度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div>
第十八条 省局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9/div>
(一)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省局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序时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
(三)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div>
第十九条 省局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div>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当年度抽样检验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局安排下一年度抽样检验委托任务的重要参考、/div>
第四 责任与处琅/div>
第二十一 省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资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div>
第二十二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局可采取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措施9/div>
(一)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检查、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但仍存在其他影响抽样检验质量问题的:/div>
(二)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的;因承检机构原因,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或修改次数?次以上的:/div>
(三)承检机构2次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四)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1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五)其它未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div>
第二十三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个月9/div>
(一)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div>
(二)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考核的;
(三)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留样复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的:/div>
(四)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数据抽查的:/div>
(五)未通过省局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
(六)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问题发现率排最后一名且低于同期全国同类产品平均水平70%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div>
(八)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皃
(九)承检机构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本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省局认可的;
(十)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个月的情形、/div>
第二十四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个月9/div>
(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div>
(二)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div>
(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丢失或损毁备份样品,造成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五)检验结论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风险监测参考值,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div>
(六)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div>
(七)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个月的情形、/div>
第二十五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
(二)连续两次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盲样考核的;
(三)拒绝、阻挠、逃避省局食品抽检处检查考核的;
(四)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排最后一名,且与排其前一位的承检机构分数相差5分(含本数)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div>
第二十六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五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视情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9/div>
(一)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div>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div>
(三)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div>
(四)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div>
(五)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div>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五年的情形、/div>
第二十七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终身不再委托其承担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由认证检测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div>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div>
(三)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div>
(四)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div>
第二十八 承检机构整改9/div>
(一)对于限期改正的,承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省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省局组织专家书面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div>
(二)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省局书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省局应当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书面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书面审核和现场检查通过的,恢复抽样检验任务;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理、/div>
第二十九 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省局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省局在通报处理结果的同时,抄送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本级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和认证检测监管部门、/div>
第五 刘/div>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样检验费用纳入省局年度经费预算、/div>
第三十一 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协议,对承检机构管理考核的有关信息向长三角区域其他一市二省市场监管局通报、/div>
第三十二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则、/div>
第三十三 本办法由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解释、/div>
第三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iv>
3.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4.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iv>
5.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iv>
6.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iv>
附件1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
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省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7620.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泔/strong>》《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div>
1.2 适用范围
省局食品抽检处对承担省局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适用本细则、/div>
2.时间和内宸/div>
2.1 省局食品抽检处每考核年度最?个月对本年度承检机构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div>
2.2 省局食品抽检处汇总各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发现率、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检验、盲样考核等情况,对各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名、/div>
3.结果评价
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的原则,对各承检机构各项考核方式按照一定的权重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各考核方式权重分配见附件、/div>
4.结果与处琅/div>
4.1 省局食品抽检处将综合考核结果向各市及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承检机构进行通报、/div>
4.2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div>
5.附则
5.1 本细则由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解释、/div>
5.2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年度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div>
附件
年度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br />

考核方式

权重

弎/p>

现场检?/p>

4/20

现场检查满?00分,以现场检查分数为成绩,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p>

问题发现玆/p>

4/20

问题发现率满分为100分,问题发现率排名第一?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p>

日常工作

质量考核

4/20

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满分?00分,各机构实际得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p>

数据抽查

4/20

每个季度数据抽查一次,从低到高记录成绩;一个季度记录一次成绩,年终记录总成绩。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同一抽样单出现多次错误,按照实际错误数量(/p>

盲样考核

2/20

每年组织1次盲样考核。成绩合格记100分,补测通过?0分,补测未通过? 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p>

留样复核

检骋/p>

2/20

每年不定期组织留样复核检验。满分为100分。每批次留样复测不通过?0分。留样复测最终得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p>

其他

扣分顸/p>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分

其他

加分顸/p>

根据抽查结果,牵头机构、承检机构完成较好,问题发现率高的,可考虑适当加分

附件2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佛/div>
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div>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省局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div>
1.3 组织实施
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div>
2.内容和人呗/div>
2.1 检查内宸/div>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检验能力等、/div>
2.2 检查人呗/div>
省局食品抽检处根据需要从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中选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其中组?人,组员不少?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当具有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经验,熟悉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组员应当具有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或管理经验。必要时省局食品抽检处可选派人员参与检查、/div>
2.3 检查依?/div>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表、/div>
3.程序和要汁/div>
3.1 检查对豠/div>
省局食品抽检处每年组织一次对承检机构的现场检查。对被投诉或举报的、数据抽查问题较多、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未通过盲样考核或留样复核检验的承检机构加强检查、/div>
3.2 检查准夆/div>
3.2.1 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前,省局食品抽检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组建检查组、/div>
3.2.2 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准备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实施情况、拟抽查的样品、检查所需的文件等、/div>
3.2.3 检查组一般提前一日通知被检查的承检机构现场检查事宜、/div>
3.3 现场检查程庎/div>
3.3.1 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长应确定检查员分工、检查重点等。检查员应签署承诺书(附?)、/div>
3.3.2 检查组应向承检机构出示现场检查告知书(附?),说明现场检查程序、安排、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附?、附?),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及其他需配合事项、/div>
3.3.3 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按照要求,对现场检查表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综合进行结果判定、/div>
3.3.4 现场检查可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div>
3.3.5 检查组长应召集检查员,研究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并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进行沟通、/div>
3.3.6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5)、《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附件6)、《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附件7)、/div>
3.3.7 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其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等文书上签字、盖章。承检机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应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证据表》上注明、/div>
3.4 承检机构拒绝、阻挠、逃避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div>
3.5 检查组应撰写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证据材料、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食品抽检处、/div>
4.结果评价
现场检查满?00分,以《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3)为依据进行综合打分,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检查结果为通过,得分低?0分为不通过、/div>
5.结果与处琅/div>
未通过现场检查的,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div>
6.附则
6.1 本细则由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解释、/div>
6.2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检查员现场检查承诺书
2.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告知书
3.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反馈单
4.检查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汁/div>
5.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表
6.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
7.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
附件1
检查员现场检查承诺书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div>
二、遵守省局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要求、/div>
三、认真执行现场检查安排、/div>
四、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div>
五、未在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兼职或担任顾问、/div>
六、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主动申明并回避、/div>
七、除需提交的证据资料外,不索取其他资料、/div>
八、检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携亲带友、/div>
检查员9/div>
期:
附件2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告知书
ℕ/div>
(被检查机构名称) 9/div>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要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食品复检机构要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抽样检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承担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积极配合。如有问题请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处联系,电话?551-63356106、/div>
1、检查日期: ?/div>
2、监督检查人员名单:

检查组成员

姓名

组长

组员

协调呗/p>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nbsp;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nbsp; ?nbsp; ?/p>

说明:该文书一式二联,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各执一联、/p>

附件3

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反馈单

被检查承检机构

?nbsp; ?/p>

检查日朞/p>

?nbsp; ?nbsp; 日至

?nbsp; ?nbsp; ?/p>

检查人员姓同/p>

对监督检?/p>

工作的评件/p>

1.(□是□否)检查人员检查前,是否出具告之书和工作质量和纪律反馈单,是否提供承检机构留存联?

2.(□是□否)检查人员是否与告之书名单一致?

3.(□是□否)检查人员是否开展了现场检查?

4.(□是□否)检查人员是否现场抽查了检验原始记录?

5.(□是□否)检查人员是否现场抽取了复核样品,对所抽取的样品全部当场进行封样?是否对样品采取了防拆封措施?

6.(□是□否)检查是否现场通报发现问题及检查结论?

7.(□是□否)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中行为是否规范廉洁?上述选项中填?ldquo;?rdquo;的,请简要描述检查人员的违规行为9/p>

(本处填写不下的,可另附书面说明(/p>

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p>

被检查承检机构

?nbsp; ?/p>

电话:区? E-Mail:

传真: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nbsp; ?nbsp; ?nbsp; ?/p>

(单位公章)

说明:如对检查工作有异议,请被检查承检机构?个工作日内将本反馈单填好并加盖公章后,按以下联系方式寄送或传真,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3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传真电话:0551-63356106。逾期或未反馈视为对此次检查工作无异议、/div>
承检机构签字(盖章) 时间 ?/div>
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由承检机构填写,一份承检机构留存,一份寄检查单位留存、/div>
盖承检机构印章(骑缝)
協/div>
本工作纪律反馈单已于 日收到、/div>
接收人签字:
附件4
检查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汁/div>
现场检查人员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9/div>
一、不准由被检查机构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div>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机构的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div>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div>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div>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div>
六、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div>
七、不准泄露或利用现场检查结果信息、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div>
八、不准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div>
现场检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承检机构可直接向省局食品抽检特食处反映,或直接向总局食品抽检司领导反映、/div>
(以上纪律要求由检查组组长现场宣读(/div>
附件5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盖章):
检 员:
检 期: ?/div>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制

实验室名?/p>

地址、邮缕/p>

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弎/p>

负责人: 电话?nbsp; 手机?nbsp; 邮箱9/p>

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弎/p>

联系人: 电话?nbsp; 手机?nbsp; 邮箱9/p>

法人类型

独立法人实验室:社团法人?nbsp; 事业法人?nbsp; 企业法人?nbsp; 其他■br /> 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nbsp; 事业法人?nbsp; 企业法人?nbsp; 其他■/p>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朞/p>

?nbsp; ?nbsp; ? ?nbsp; ?nbsp; ?/p>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证书有效朞/p>

?nbsp; ?nbsp; ? ?nbsp; ?nbsp; ?/p>

检查依?/p>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通用要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要求》、《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食品复检机构要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抽样检验实施细则等

检查项?/p>

检查内宸/p>

现场检?/p>

检查记彔/p>

结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p>

分倻/p>

1、实验室基本要求

1.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有关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完整,法律关系清?/p>

1.检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0.5

2.承担检验任务证明文仵/p>

0.5

1.2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p>

1

1.3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相一致的检验能劚/p>

4.对照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查承检任务项目

3

1.4实验室人员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5.调取相关档案,检查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年以上经历,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6.调取相关档案,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是否不少于30%,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检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

7.调取相关档案,检查承担承检任务的抽检负责人或骨干是否参加省级或以上的抽检培训;其他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p>

2

1.5正确配备符合标准规范的检测设备、标准物质,且按法定计量要求实施量值溯源;有使用管理和记录

8.检查检验设备、标准物质档案、量值溯源证?/p>

2

9.抽查5台以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记录应完整、规茂/p>

3

1.6试剂、耗材的验收领?/p>

10.检查试验用水验收领用记彔/p>

1

11.检查关键耗材验收领用记录

2

1、实验室基本要求

1.7检验标准现行有效,检验方法进行技术确讣/p>

12.针对承检任务,检查检验标准有效性确认记录和开展检验的方法确认记录

1.5

13.针对复检,检查复检使用检验方法的有效?/p>

 0.5

1.8设施及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有相应的环境监测、控制条件和记录

14.检查实验室环境设施和监控记彔/p>

5

1.9各类文件归档保存完整有效

15.检查使用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有效?/p>

1

16.随机抽取相关档案检?/p>

2

1.10建立与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糺/p>

17.检查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记录,应完整、规茂/p>

2

2、抽检工作要求

2.1对承检任务进行有效的合同评宠/p>

18.检查承检任务的合同评审记彔/p>

1.5

19.承担样品复检的,检查复检机构核对确认初检机构提供的复检样品与填报申请书一致性记彔/p>

 0.5

2.2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0.抽检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财/p>

1

21.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

1

22.食品复检的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p>

1

23.有防止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行为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1

2.3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要求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加/p>

24.检查制定的抽检实施方案

2

2、抽检工作要求

2.4制定与承担任务相一致的检验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

25.检查针对承检项目实施的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计划,覆盖抽样、检验、数据上报等关键环节

2

26.检查计划执行的记录

1

2.5承担抽样工作的,抽样符合规范要求

27.检查是否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

3

28.抽查10份原始抽样记录、样品流转信息等材料,检查抽取的样品是否符合计划或合同规定品种,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可溯源?/p>

3

29.检查所抽样品的保存条件、封签的完整与规范?/p>

2

2.6样品制备与管琅/p>

30.检查是否制定了样品制备作业指导?/p>

1

31.检查样品制备过程是否按要求实施

1

32.检查制备后的样品存放是否满足相应的样品存放条件

2

33.检查样品的唯一性标识与状态标诅/p>

2

34.检查是否有防止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2

2.7原始记录规范性、符合性、真实性、安全性检?/p>

35.抽查10份原始记?检查是否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实施检骋/p>

3

36.检查记录是否规范、真实、完敳/p>

2

37.检查是否同时做平行试验

3

2、抽检工作要求

2.7原始记录规范性、符合性、真实性、安全性检?/p>

38.检查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是否采取复核;对于异常值或临近标准限量值的检验结果,是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殴/p>

2

39.检查是否有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1

2.8检验报告规范性、符合性、准确性、合法性检?/p>

40.抽查10份检验报?检查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出具,内容完整、准?/p>

2

41.检查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至/p>

1

42.检查是否有更改检验报告的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1

43.检查是否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2

2.9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检验结果等相关信息

44.发现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的,确认后是否在24小时内报告指定部?/p>

2

45.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是否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

1

2.10备份样品的保管和处理

46.制定了相应制?/p>

1

47.检查保管和处理记录

1

3、工佛/p>

纪律

3.1保密制度落实情况

48.抽样工作是否提前告知被抽样单?

2

49.是否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抽检信息*

1

3.2分包检验情冴/p>

50.检查是否有分包检验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是否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

1

51.复检工作不得分包*

1

3.3恪守职业道德方面

52.检查是否存在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结果等信息行为*

2

53.检查是否存在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

2

3.4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方靡/p>

54.检查是否存在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2

55.检查在实施监督抽检期间,是否存在接受企业同批次产品委托检验的行为*

2

56.其他影响检验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2

4、技术能力考核

4.1合格样品复核检骋/p>

57.检查组抽取合格样品,现场考核

2

4.2盲样测试考核

58.省局组织,现场考核

2

4.3能力验证活动核查

59.核查承检项目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

2

结论

附件6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

被检查承检机构名称?nbsp; 检查时间:

序号

?nbsp; 颗/p>

1

2

3

4

5

6

7

8

检查组组长签字?nbsp;

说明:此表一次检查可用多张、/p>

附件7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

被检查承检机构名称?nbsp; 检查日期:

序号

证据描述

对应问题

提供人签孖/p>

1

2

3

4

5

6

7

8

检查组组长签字 被检查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3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日常工作质量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督促承检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div>
1.2 适用范围
省局食品抽检处对承担省局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适用本细则、/div>
2.考核内容
2.1 工作及时性:主要考核承检机构是否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省局要求完成指定的任务;如任务进度、样品交接、检验结果及各类材料的上报工作等、/div>
2.2 工作准确性:主要考核承检机构是否正确完成抽样检验中的指定任务,避免错误和遗漏,如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退修情况、初检结论推翻情况、上报材料退回情况等、/div>
2.3其他质量问题:主要考核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检验机构存在的其他抽样检验质量问题、/div>
3.工作程序
3.1 省局食品抽检处建立承检机构日常工作质量监督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工作中各承检机构存在的问题、/div>
3.2 年终考核时,省局食品抽检处依据《日常工作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对承检机构日常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div>
4.结果评价
全年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满分?00分,发现各类问题依据《日常工作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扣分。累计扣分少于或等于40分考核结果为通过,累计扣分多?0分时考核为不通过、/div>
5.处理
未通过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div>
6.附则
6.1 本细则由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解释、/div>
6.2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日常工作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日常工作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满分

?nbsp; ?nbsp; ?nbsp; 昍/p>

工作及时?/p>

是否按要求序时完成抽检任务

10

未按计划、合同或省局要求完成抽检任务的,?0分;

是否按要求抵达样品交接点

10

未按规定时间抵达样品交接点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p>

检验结果是否按要求时间上报

10

未按要求时间上报检验结果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p>

是否按要求提交各类统计数?/p>

10

未按要求时间汇总统计检验结果和数据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p>

工作准确?/p>

抽检数据退修情冴/p>

30

样品名称、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相关信息等退修,每次?分;

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退修,每次?分;

标准值、产品明示值等退修,每次?分;

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退修,每次?分;

其他信息退修每次扣1分;

是否存在初检结果经复检被推翻的情况

20

推翻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p>

其他质量问题

发现的其他抽样检验问颗/p>

10

日常后处理等发现的其他抽样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p>

合计

100

/

附件4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div>
1.工作目的
评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报送质量,查找信息报送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抽检监测数据的规范性与准确性、/div>
2.职责分工
2.1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的监督指导、/div>
2.2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ldquo;秘书?rdquo;)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的组织实施、结果汇总、分析研判、承检机构工作质量抽查等工作、/div>
2.3各相关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的具体实施、结果报送、分析研判等工作、/div>
2.4承检机构对抽检监测数据工作的质量负责,数据抽查工作旨在督促承检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承检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一种方式。对于出现的数据质量问题,由承检机构负全责,数据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方不承担连带责任、/div>
3.抽查内容
3.1抽查范围
数据抽查范围原则上以完全提交数据为主。秘书处可根据省局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机构于特定时间段对特定数据进行抽查、/div>
3.2抽查重点
3.2.1样品信息(通过核查上传照片等形式抽查)、食品类别是否正确;
3.2.2是否按《细则》等文件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进行检验;
3.2.3结果填写格式、单位是否正确;
3.2.4结论判定、填写方式是否正确;
3.2.5其它可能影响数据准确性的内容、/div>
4.抽查要求
4.1组织实施
4.1.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组织,原则上由各相关机构负责抽查相关食品大类的数据,并汇总各食品细类结果统一报送秘书处、/div>
4.1.2各相关机构应由专人负责数据抽查工作,结合食品类别数据特点和以往数据及统计分析工作经验,确定本食品类别的数据抽查要点、/div>
4.2比例及频欠/div>
数据抽查工作每季度一次,抽查数据比例不少于上季度报送数据的10%,其中,不合格数据必须全部包括,原则上还应包含上季度报送数据的所有检验机构以及该类食品的所有细类。抽查中若发现问题或可疑数据时,对相应承检机构或食品细类该季度的数据进行全面筛查,避免遗漏相似问题。由于各食品类别数据总量有较大差异,在完成要求的抽查比例的基础上,鼓励尽可能多的数据进行抽查、/div>
4.3时间安排
每季度第一周(如遇节假日则顺延),相关机构完成对上季度报送数据的抽查工作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情况反馈表》(附件1)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将表格电子版报送秘书处、/div>
5.抽查评分方法及结果处琅/div>
5.1对于数据抽查发现问题的数据,秘书处应与承检机构进行核实,承检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反馈。承检机构应按相关程序对发现问题的样品进行数据退修等处理措施、/div>
5.2对于数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采用综合评分法,秘书处根据问题情况进行打分(见评分表),得分累计高于100视为不合格、/div>
分值分配具体见下表9br />

序号

?nbsp; 颗/p>

分倻/p>

1

样品信息(涉及公布)、食品类?/p>

20

2

未按《细则》等文件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进行检骋/p>

20

3

结果填写格式、单位有?/p>

15

4

结论错误

30

5

其他影响统计分析或结果公布的问题

10


5.3秘书处将汇总数据抽查情况和打分结果上报省局食品抽检处。数据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应进行整改;对于数据存在问题较多、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可采取责令整改、现场检查等处置措施;对于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检机构,可视情况暂停检验任务或取消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资格、/div>
附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情况反馈?/div>
2.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问题汇怺/div>
附件1
月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情况反馈?/div>
负责单位9br />

序号

食品大类

检验机枃/p>

数据总量

抽查审核数量

问题数据批次

数据问题?

备注

合计

附件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抽查问题汇总表

庎br /> 叶/p>

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枃/p>

存在问题的样品编叶/p>

食品
大类

食品
细类

检验结论(合格/不合格)

信息公布涉及的样品信息填写错?/p>

其他样品信息填写错误

分类错误

检验结果填写内容、格式等错误

未按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检

未按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检

未按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宙/p>

未按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浊/p>

未按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浊/p>

未按风险监测参考值进行判宙/p>

其他

备注

按数据实际情况填冘/p>

按数据实际情况填冘/p>

按数据实际情况填冘/p>

根据上传的电子抽样单核对样品信息

根据上传的电子抽样单核对样品信息

食品类别分类错误

根据相应标准要求核对结果填报的单位、格式等

根据细则核对项目

根据细则核对标准号及指定的第几法等内宸/p>

根据细则核对标准中相应指标的判定值是否错误,结论是否错误(不合格判定为合格),结论形式是否错?如抽检合格项结论填写为不判定项),结论一栏为空,没有检验结论却有判定结果等

根据监测方案核对项目

根据监测方案核对标准号及指定的第几法等内宸/p>

根据风险监测参考值核对判定值(限量值、检出值等)是否错误,结论是否错误(问题项判定为不判定项),结论形式是否错?如监测不判定项填写为合格项),结论一栏为空,没有检验结论却有判定结果等


附件5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骋/div>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工作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div>
2.职责分工
2.1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留样复核检验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定承检机构作为留样复核检验机构、/div>
2.2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ldquo;秘书?rdquo; 负责制定留样复核检验方案、确定考核样品和考核项目、接收处理考核样品、结果评价等组织实施工作、/div>
3.考核要求
3.1复验样品
每次留样复核检验,应从每家承检机构至少调取5批次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留样(特殊样品除外)。对同时承担多包任务的承检机构,应根据中标情况至少从每包任务调? 批次留样。所选取的留样距离食品保质期结束不少于一个月、/div>
3.2复验项目
确定留样复核检验项目时,应综合考虑样品均匀性、风险程度、不合格率与样品分装需求等情况。每个留样应至少检?个理化项目、/div>
3.3复验方法
留样复核检验应采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了多个检验方法时,应釆用承检机构使用的检验方法、/div>
3.4结果偏差限倻/div>
不同检验项目复验结果与初检结果偏差的最高限值,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并列入考核方案、/div>
4.程序
4.1制定考核方案
秘书处应在每次留样复核检验前制定考核方案,方案应包括考核样品、项目、方法、考核时间等内容。考核可结合现场检查同时开展、/div>
4.2调取样品
调取样品时,应向承检机构出具考核通知文件。考核样品由承检机构按通知要求送至复验机构,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div>
4.3样品接收、处理和分发
复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及时核对样品信息、检查样品运输条件及样品状态,确认无误后办理样品接收手续。样品存在问题无法接收的,应立即联系承检机构退回并重新调取样品、/div>
4.4样品复验
复验机构依照考核方案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留样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报送至秘书处。复验机构应将检验剩佘的样品与原始记录妥善保存备查。若复验结果与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秘书处将样品送至其他复验机构进行复核。两次复验结果不一致的,由省局食品抽检处指定政府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为最终结论、/div>
4.5考核报告
秘书处及时对留样复核检验结论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div>
5.结果判定
5.1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在限值以内的,判定为通过、/div>
5.2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均超过限值的,判定为不通过、/div>
6.处理
6.1省局食品抽检处将考核情况通报承检机构、/div>
6.2对通过留样复核检验但存在问题风险的,省局食品抽检处通知承检机构应当针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并报告、/div>
6.3对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承检机构,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div>
附件6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div>
1.工作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div>
2.职责分工
2.1省局食品抽检处负责盲样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div>
2.2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ldquo;秘书?rdquo;)负责盲样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项目的确定、盲样准备及发放、考核结果收集及评价等考核组织实施工作、/div>
3.考核要求
3.1考核项目
每次盲样考核应至少包?个理化检测项目和1个微生物检测项目。盲样考核项目应为相应承检机构中标任务所覆盖的检测项目。确定盲样考核项目时应重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div>
3.2盲样
各考核项目应有多个浓度水平的样品。样品应进行随机编盲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包含项目名称和样品流水号,不含组别信息、/div>
3.3检测方泔/div>
盲样考核项目检测应选择《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中规定的检验方法、/div>
3.4结果评价方法
不同考核项目的评价方法,由秘书处依照CNAS-GL0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GB/T 2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CNAS-GL032《能力验证的选择核查与利用指南》等文件制定,并在考核方案中列明、/div>
4.程序
4.1制定考核方案
秘书处应在每次盲样考核前制定考核方案,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对象、考核时间等、/div>
4.2盲样发放和检浊/div>
秘书处将考核文件、盲样和作业指导书寄送至被考核的承检机构 ,寄送过程应符合盲样储存要求。秘书处告知参加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按照作业指导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后提交考核办、/div>
4.3结果评价
对承检机构的检测结果,秘书处根据考核方案确定承检机构盲样考核的结论。盲样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或未按要求提交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的承检机构,盲样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承检机构之间不得串通数据,一经发现,按照盲样考核不通过处理、/div>
4.4考核反馈和补测申诶/div>
秘书处及时将考核结论告知未通过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通知其可在接到通知? 个工作日内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提出书面补测申请、/div>
4.5补测
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提出补测申请的承检机构进行补测,补测项目与统考未通过项目一致、/div>
4.6考核报告
秘书处及时对各承检机构盲样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div>
5.处理
5.1秘书处将考核情况通报参加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div>
5.2对未通过盲样考核初考的承检机构,秘书处通知承检机构针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并报告、/div>
5.3对未通过盲样考核补测的,或逾期未申请盲样考核补测的承检机构,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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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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