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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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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1-08 04:22:02 来源9a href="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0/1/3/art_11977_889996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45
核心提示:当前即将进入春节等生猪产品消费旺季,为进一步巩固非洲猪瘟防控成果,规范生猪、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工作,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1-02 生效日期 2020-01-0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当前即将进入春节等生猪产品消费旺季,为进一步巩固非洲猪瘟防控成果,规范生猪、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工作,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强化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政策落实
  目前我省生猪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即允许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入调出我省,需要备案管理的,从其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我国中南区试点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自2019?1?0日起,中南六省(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种猪、仔猪除外;?020?1?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ldquo;点对?rdquo;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对生猪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div>
  对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018?3号)规定,暂停疫区所在省份的生猪调入我省(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入我省),暂停外省疫区所在县(市、区)的生猪产品调入我省、/div>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生猪产品,各地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div>
  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工佛/div>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程序》等检查消毒制度,认真开展外埠入苏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检查消毒工作。规范检查结果处置,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经消毒后签章放行;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予通行,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对于检疫证明真实、证物相符,因各省检疫出证信息上传滞后或农业农村部信息系统解析不及时,造成相关信息缺失的,应当予以签章放行、/div>
  三、加强外埠生猪和生猪产品落地监管
  各地要认真落实外埠生猪及其产品在养殖、屠宰、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落地监管措施。强化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生猪的监管,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接收经指定通道签章的生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严格落实屠宰环节检疫监督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做好入场把关和非洲猪瘟检测等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作,采取联合行动,共同做好交易环节的生猪产品备案与指定通道签章监管工作,促进指定通道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div>
  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作风建讽/div>
  春节期间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流通频繁,是违规调运问题的高发期,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检疫,严格检疫证章管理,规范调运监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底线,绷紧思想作风之弦,检疫工作严?ldquo;隔山开?rdquo;、假冒或虚拟养殖场户信息给来源不明的生猪出证等行为,严禁出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行为;检查站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者,更不得设卡谋取好处。对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div>
  我省此前公布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及处置措施,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div>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宣/div>
  2020???/div>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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