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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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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1-02 09:23:53 来源9a href="http://www.jlsrd.gov.cn/jlrd/4/14/80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32
核心提示: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单位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8-27 生效日期 2018-08-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018??8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div>
2018??8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div>
会议决定:废止《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div>
地区9/font>吉林
标签9/font>知名商标地方性法?nbsp;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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