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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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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27 04:17:57 来源9a href="http://scjg.gansu.gov.cn/scjg/c110148/202106/a9bd1a352fc3487d8ce17b66d7369195.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44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全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甘肃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法、/div>
发布单位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2-23 生效日期 2019-12-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工商、质监、食药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于2019??7日专题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div>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div>
甘肃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泔/div>
第一 刘/div>
第一 为建立健全全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药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div>
第三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市州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div>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div>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div>
第二 应急组织体糺/div>
第四 省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省局主要领导,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局总工、总监、专员及局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div>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若干工作组,由省药监局及有关处(室、局)(以下简称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牵头。根据需要,省局委派有关突发事件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div>
第五 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承担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省局应急工作体系,制定省局综合应急预案,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组织参与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本级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div>
第六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本业务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按照省局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div>
第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div>
第三 应急响应机刵/div>
第八 市场监管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div>
国务院启动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省局职责范围或需要省局参与处理的,省局对应国务院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div>
省政府启动省级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省局职责范围或需要省局参与处理的,省局对应省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div>
未启动国家及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省局职责范围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div>
第九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div>
省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助、开展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div>
省局Ⅰ级响应(特别重大):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响应级别的处置建议,报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div>
省局Ⅱ级响应(重大):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响应级别的处置建议,报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规定突发事件应由省局处置的,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牵头,省局各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div>
省局Ⅲ级响应(较大):根据省政府及市州政府应对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响应级别的处置建议,报省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规定突发事件应由省局处置的,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牵头,省局各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突发事件应由地方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督促、指导工作、/div>
省局Ⅳ级响应(一般):根据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牵头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督促、指导工作、/div>
第四 应急处?/div>
第十 省局各有关业务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div>
第十一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及时转交省局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省局有关业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及时报告省局领导。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的,省局有关业务部门应起草上报信息,由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审核后经省局领导签发后上报、/div>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省局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div>
第十三条 省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div>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div>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省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div>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系统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应及时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div>
第五 应急保際/div>
第十七条 省局应组织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div>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强化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div>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物资、器材、车辆、装备等事项的保障工作、/div>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习演练,不断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div>
第六 刘/div>
第二十一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环境污染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div>
第二十二 本办法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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