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

海关总署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24 03:04:35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2003/20200302942164.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699
核心提示: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叶/td>
发布日期 2019-12-24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ldquo;有关农产?rdquo;是指,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农产品,包?类,?2个税则号列(见附?);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包?类,?个税则号列(见附?)。所?ldquo;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div>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以下简?ldquo;进口?rdquo;)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div>
当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数量超过触发水平(见附件3),海关?ldquo;单一窗口?ldquo;互联?平台?ldquo;掌上海关APP发布相关信息,除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外,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div>
三、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ldquo;互联?平台?ldquo;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ldquo;在途证?rdquo;),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div>
(二)发票、装箱单、合同;
(三)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div>
四、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rdquo;、/div>
五、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rdquo;、/div>
六、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ldquo;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rdquo;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div>
在途证?rdquo;应在对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div>
七、从境外首次申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经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div>
八、本公告?02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014年第96号?015年第66号同时废止、/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农产?nbsp;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