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9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应对非洲猪瘟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建 (农办议?019?16?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9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应对非洲猪瘟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建 (农办议?019?1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23 08:19:52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1909/t20190903_6327155.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63
核心提示:关于应对非洲猪瘟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建议的答复、/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办议?019?16叶/td>
发布日期 2019-08-27 生效日期 2019-08-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秦英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非洲猪瘟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div>
  一、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014?7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我部连续两年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情况纳入对各省份的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加大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力度。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制定建设规划,加大政策支持,以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为重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截?018年底,全国已建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613个,大部分采用化制和焚烧等处理方式,建成收集(暂存)?0236个,配备收集车辆2843辆。目前,部分省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布局不合理,设计产能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导致产能过剩、开工不足,存在吃不?rdquo;现象,处理成本居高不下。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无害化处理场整合重组、提档升级力度,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病死猪进行跨区域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配备移动式处理设施,促进处理体系有效运行、/div>
  二、关于感染非洲猪瘟病毒死亡猪无害化处琅/div>
  发生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时,病死猪等病死畜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等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的病死猪严格禁止运出,应就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目前,国内和国际上对发生非洲猪瘟等疫情时病死猪和扑杀生猪的无害化处理普遍采用深埋法。如果疫点、疫区内有符合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运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div>
  三、关于养殖场自行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於/div>
  《国办意见》提出,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政府收集的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近年来,规模养殖场不断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场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和化尸窖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和技术不断规范,形成了对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有力补充。下一步,我部将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情况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状况,进一步对养殖场自行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规范和引导,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和生态环境安全、/div>
  四、关于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问题
  2014年《国办意见》明确指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国土资源部会同我部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014?27号)中明确指出,将规模化养殖中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畴。为应对本次非洲猪瘟疫情,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抓好现有政策落实,保障生猪养殖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用地需求。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针对畜牧业发展的新形势,研究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指导地方进一步落实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用地政策,支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div>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div>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530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