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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公告?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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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19 04:08:20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409/20140900732513.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40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014?7叶/td>
发布日期 2014-06-25 生效日期 2014-06-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附件9br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新加坡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予以公布。自2014??日起,出口新加坡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div>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废止、/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产?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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