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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 (公告?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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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19 03:43:41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407/20140700674605.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43
核心提示: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014?8叶/td>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2014-05-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rdquo;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4??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013?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rdquo;、/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14??0?/div>
地区9/font>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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