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97 (医疗体育类443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彻底治理“地沟油”的提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97 (医疗体育类443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彻底治理“地沟油”的提案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19 11:40:06 来源9a href="http://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6596"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55
核心提示:您提出的《关于彻底治理“地沟油”的提案》,全国政协交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div>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8-26 生效日期 2019-08-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您提出的《关于彻底治?ldquo;地沟?rdquo;的提案》,全国政协交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div>
  一、关于完善管理规章制?/div>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启动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并作?ldquo;十二?rdquo;期间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写入国?ldquo;十二?rdquo;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截?015年,累计批复了五批共100个试点城市?ldquo;十三?rdquo;期间,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对我国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作出统筹安排和整体部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确认了成都市长安静脉产业园等50家基地,推动了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城市低值废弃物分类集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在前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利于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文件。下一步,我委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配合相关单位尽快出台、/div>
  二、关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div>
  在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对各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监管体系的建立提出了明确要求。苏州等部分试点城市探索利用GPS、GIS、RFID、无线通讯等物联网技术,开发完善了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餐厨废弃物收集点、运输车辆、处置过程、产品流向的全程监管,有效防止了地沟?rdquo;流向非法渠道、/div>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试点建设工作,并指导试点城市围绕试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总结经验与成效,组织召开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管理模式、/div>
  三、关于给予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政策与资金支?/div>
  为加大对试点城市的引导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100个试点城市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资源化利用项目和能力建设。部分试点城市积极探索补贴机制,安排财政资金对每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给?00300元不等的补贴;采取对餐饮企业排放餐厨废弃物收费,并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理的方式,尝试建立收费补贴长效运行机制、/div>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地方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对符合要求的集中式或分布式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div>
  欢迎登陆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div>
  国家发展改革姓/div>
  2019??6?/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市场监管地沟?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