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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海关总署公告?389号|对进口蓝鳍金枪鱼、冷冻大眼金枪鱼、剑鱼以及南极犬牙鱼建立验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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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17 04:30:27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007/t20100709_1597232.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94
核心提示:根据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的规定,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各成员国不得进口、/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
海关总署,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业 海关总署公告 ?389叶/td>
发布日期 2010-06-12 生效日期 2010-06-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附件?、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
   2、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加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为遏止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上述政府间渔业管理组织已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制度。根据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的规定,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各成员国不得进口。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详见附?、/div>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现决定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公告如下9/div>
  一、自2010??日起,对进入我国关境的附?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详见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div>
  二、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证明原件。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所列产品进入我国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证明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div>
  特此公告
  附件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农业水产?nbsp;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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