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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粤府令第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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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17 08:43:39 来源9a href="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271915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东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9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决定对《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等6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1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
广东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粤府令第269叶/td>
发布日期 2019-12-16 生效日期 2019-12-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9br /> 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9br />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泔/td>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决定:
对《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等6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div>
对《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1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6日粤府?989?14号发布,1998??8日粤府令?6号修正)
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993??1日粤府?993?06号发布,1997?2?1日粤府令?3号修正)
三、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995??日粤府函?995?号发布,1998??8日粤府令?5号修改)
四、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009?0?7日粤府令?40号公布)
五、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2013??日粤府令?79号公布)
六、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013??0日粤府令?87号公布)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5日粤府?991?8号发布,1997?2?1日粤府令?3号第一次修正,2002??8日粤府令?5号第二次修正(/div>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动植物检疫机?rdquo;修改?ldquo;海关、/div>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ldquo;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dquo;、/div>
二、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999?2?日粤府令?5号发布,2019??3日粤府令?65号修正)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十七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修改?ldquo;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div>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div>
三、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1997?2?日粤府令?1号发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删去第三条中的卫检和动植检、/div>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ldquo;公安边防修改?ldquo;公安、/div>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div>
(四)将第二十八条中?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四、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006??0日粤府令?07号公布,2018??3日粤府令?51号修正)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中的规划、国?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div>
(二 将第十九条中?ldquo;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rdquo;修改?ldquo;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div>
五、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1??日粤府令?55号公布,2017??0日粤府令?42号修正)
修改内容9/div>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ldquo;出入境检验检?rdquo;、/div>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三)将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出入境检验检疫机?rdquo;修改?ldquo;海关、/div>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出入境检验检疫部?rdquo;修改?ldquo;海关、/div>
六、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011??4日粤府令?59号公布,2018??3日粤府令?51号修正)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项中的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倍以下的罚款修改?ldquo;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倍以下的罚款、/div>
(三)将第二十条?ldquo;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rdquo;修改?ldquo;由其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div>
七、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012??9日粤府令?67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部?rdquo;、/div>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ldquo;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rdquo;修改?ldquo;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rdquo;、/div>
八、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013??9日粤府令?91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ldquo;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iv>
九、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3?2?1日粤府令?96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ldquo;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修改?ldquo;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div>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div>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证》的核发以及全省《行政执法证》的使用监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核发以及使用监督工作、/div>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日常管理工作?rdquo;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ldquo;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ldquo;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div>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ldquo;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rdquo;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ldquo;除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外的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div>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地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div>
(三)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领,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div>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其委托组织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为申领?rdquo;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中?ldquo;政府法制机构修改?ldquo;司法行政部门?ldquo;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修改?ldquo;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rdquo;。第二款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ldquo;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rdquo;修改?ldquo;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四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rdquo;修改?ldquo;负责核发的司法行政部?rdquo;?ldquo;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修改?ldquo;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div>
(七)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ldquo;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rdquo;修改?ldquo;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给予处分、/div>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rdquo;修改?ldquo;核发部门、/div>
(九)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ldquo;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ldquo;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rdquo;、/div>
十、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014?0?7日粤府令?04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外汇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div>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rdquo;修改?ldquo;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div>
十一、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8日粤府令?10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ldquo;住房城乡建设?ldquo;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ldquo;住房城乡建设?ldquo;质监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三)将第四十四条中?ldquo;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rdquo;修改?ldquo;由任免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dquo;、/div>
十二、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015??日粤府令?12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div>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rdquo;修改?ldquo;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div>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十三、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015??0日粤府令?13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款中的检验检疫部?rdquo;修改?ldquo;海关、/div>
十四、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2015?2?0日粤府令?18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div>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rdquo;修改?ldquo;由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十五、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016??0日粤府令?23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三条第一、二款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rdquo;
(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卫生计生修改?ldquo;卫生健康?ldquo;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rdquo;修改?ldquo;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div>
(三)将第三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rdquo;修改?ldquo;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div>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ldquo;质量技术监督部?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五)将第三十四条中?ldquo;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修改?ldquo;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div>
十六、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2017??7日粤府令?38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ldquo;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rdquo;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ldquo;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rdquo;修改?ldquo;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div>
十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8??4日粤府令?50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修改?ldquo;卫生健康主管部门、/div>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中?ldquo;各级政府的相关部?rdquo;修改?ldquo;各级相关部门、/div>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闻出版广电修改?ldquo;新闻出版、广播电?rdquo;、/div>
十八、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018??2日粤府令?54号公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ldquo;民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应急管理部?rdquo;、/div>
(二)将第二十八条中?ldquo;经济和信息化修改?ldquo;工业和信息化?ldquo;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ldquo;安全生产监管修改?ldquo;应急管?rdquo;、/div>
(三)将第三十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rdquo;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四)将第三十一条中?ldquo;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rdquo;修改?ldquo;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ldquo;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rdquo;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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