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我局就《办法》有关条款实施问题分别作出了应用解释、/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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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将上述应用解释进行整合汇总,形成《〈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若干应用解释》,经市环保局2011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div>
原《关于对专营火锅的饮食服务场所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沪环保函?002?6号)、《关于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法?004?17号)、《关于对现代星洲城商铺开设餐饮业审批事项的复函》(沪环保法?004?41号)和《关于居民楼下的商业用房中开办鸡公煲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沪环保管?007?60号)同时作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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