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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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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12 10:46:42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103/t20110315_194270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26
核心提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div>
发布单位
农业
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011?4叶/td>
发布日期 2011-03-15 生效日期 2011-03-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div>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肥料销?nbsp;农业登记管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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