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8月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公告〔2015〕32号 | |
---|---|---|---|
发布日期 | 2015-07-23 | 生效日期 | 2015-07-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附件: 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