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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公告?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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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10 09:22:34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409/20140900737469.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42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014?8叶/td>
发布日期 2014-06-24 生效日期 2014-07-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附件9br />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
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全?/div>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HS)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予以公布。自2014??日起,除出口泰国的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4号办理外,出口其他东盟国家的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产?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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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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