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015?3?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015?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09 03:58:13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602/20160201250316.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61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将自2015?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015?3叶/td>
发布日期 2015-12-18 生效日期 2015-12-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将自2015?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口货?/div>
(一)自2015?2?0日起,对进口的韩国原产货物(见附?)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div>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ldquo;进口?rdquo;)申报进口韩国原产货物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div>
(三)《中韩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ldquo;19。进口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及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ldquo;进口报关?rdquo;):
1.在进口报关?ldquo;随附单证 栏目?ldquo;随附单证代码?rdquo;填写Y,在 随附单证编号?rdquo;填写<19:需证商品项?gt;。例如:《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项商品申报享受协定税率,?ldquo;随附单证编号?rdquo;应填报为?ldquo;<19:1-3,5>。进口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目所填写的字符,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div>
2.进口报关单上的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且进口报关单上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div>
3. 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div>
二、关于出口货?/div>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div>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ldquo;出口报关?rdquo;)时,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报关?ldquo;随附单证栏目?ldquo;随附单证代码?rdquo;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rdquo;填写<19 >原产地证书编?rdquo;、/div>
(三)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div>
三、关?ldquo;在途货?rdquo;
《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韩国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或者已经在我国海关保税仓库暂存的货物,进口人在2016??0日前向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