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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 (公告?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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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09 03:50:35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603/20160301273350.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83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015?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2?0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015?4叶/td>
发布日期 2015-12-18 生效日期 2015-12-2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015?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产?nbsp;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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