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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岸函?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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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09 01:18:46 来源9a href="http://gkml.customs.gov.cn/tabid/1165/InfoID/31138/Default.aspx"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209
核心提示?017 9?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017?19号,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岸函?018?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口岸办:
2017 9?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发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017?19号,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日起施行。现将《标准》转去,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标准》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口岸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入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口岸建设、/div>
二、《标准》也是开展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各地口岸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标准》各项指标核查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国家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口岸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口岸验收、/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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