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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 (公告?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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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09 11:04:38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806/20180602751587.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6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2018??0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018?9叶/td>
发布日期 2018-04-16 生效日期 2018-04-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推动《中?mdash;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2018??0日(含当日,下同)起?ldquo;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rdquo;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ldquo;?1号公?rdquo;)的有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div>
二、自2018??0日起,进口人申报时,对于无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系统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8??0日至2018?2?0日期间,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rdquo;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div>
?018?2?1日起,对申请享受《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进口报关单,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div>
三、为避免出口货物在巴方进口通关环节遇到困难,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div>
四、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出口人应当在获得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div>
五、对于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18??6?/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产?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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