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公告?011?4?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公告?011?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06 02:01:43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204/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69
核心提示: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商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商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公告?011?4叶/td>
发布日期 2011-12-07 生效日期 2011-12-0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ldquo;产品特定原产地标?rdquo;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mdash;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