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代表9/div>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九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一般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情形,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最高十五日拘留、/div>
二是《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刑事法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您意见中提到的修改入罪门槛、量刑标准涉及刑法修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各方提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还需要立法部门研究、论证、/div>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013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规定的问题:如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以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div>
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处罚到人的要求,2018?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018?2号),依法明确了责任人员范围,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推动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ldquo;连锁餐饮企业1年内?家门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rdquo;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等情形将作为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相关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div>
四是民事责任方面?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领域民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作了细化规定。此外,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ldquo;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dquo;
五是全国审判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审判实践中,食品安全犯罪多呈现小、低的特点,行为人多为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金额一般不大,且具体危害后果不明显,如?ldquo;一刀?rdquo;地降低入罪门槛、大幅度提升罚金刑,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很可能会影响到行政处罚措施积极有效发挥作用,也容易出现罚金刑空判的情况、/div>
二、关于食品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
公安部于近期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不少地方也成立了相应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机构和队伍。公安部明确表示,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涉及面非常宽,涉及的问题复杂,需要综合施策,通过行政措施、司法手段并用,行刑合理衔接,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div>
三、关于小作坊产品监管的建?/div>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按照明晰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原则,强化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以下简?ldquo;三小)地方立法。各地在立法工作中,因地制宜采取了一些改革创新的措施:一是实行许可与备案相结合的准入制度;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制,为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有些省份明确了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目录;三是划分三小范围,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一些省份划定了三小的范围、/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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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节前后,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农村地区食品假冒、侵?ldquo;山寨等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小商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和治理工作,对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了一?ldquo;大扫?rdquo;。市场监管总局还指导地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开展小作坊普查建档工作、/div>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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