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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 (国市监网监函?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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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2-04 04:31:48 来源9a href="http://gkml.samr.gov.cn/nsjg/wjs/201910/t20191018_30747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市场监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34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div>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网监函?019?49叶/td>
发布日期 2019-10-18 生效日期 2019-10-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9/div>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01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div>
市场监管总局
2019?0?6?/div>
(此件公开发布(/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投诉举报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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