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9/div>
《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div>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div>
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泔/strong>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div>
(二)市政府质量奖是杭州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市最高质量奖励、/div>
(三)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家,同时评出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3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div>
(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div>
(五)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div>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战略性未来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rdquo;品牌建设?ldquo;亩均论英?rdquo;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div>
二、组织管琅/div>
(一)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div>
(二)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9/div>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div>
(三)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9/div>
1.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div>
3.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div>
(四)市评审办组建若干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市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市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div>
(五)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div>
(六)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有关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div>
三、申报条仵/div>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div>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div>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市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div>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或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有关市行业协会推荐。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享有优先推荐权、/div>
(三)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div>
(四)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市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div>
(五)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市评审办经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div>
(六)审查表决。市评审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后,由市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div>
(七)公示。市评审办将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div>
(八)批准公布。市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div>
五、奖励及经费
(一)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div>
(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div>
(三)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div>
(四)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div>
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占当年奖项名额、/div>
(五)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提名奖300万元)和200万元(提名奖150万元)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div>
六、推广与应用
(一)市评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市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div>
(二)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div>
(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div>
(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div>
七、监督管琅/div>
(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div>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div>
(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年内,每?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市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div>
(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div>
(五)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div>
(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市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iv>
八、附刘/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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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div>
本办法自2019??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013?1号)同时废止、/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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