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陆河木瓜、利州香菇、利州红栗、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3年第128?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陆河木瓜、利州香菇、利州红栗、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3年第12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1-29 11:45:3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29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3年第128叶/td>
发布日期 2013-09-26 生效日期 2013-09-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产品及原斘/td>
备注 附件?.陆河木瓜质量技术要
2.利州红栗质量技术要汁/div>
3.利州香菇质量技术要汁/div>
4.先市酱油质量技术要汁/div>
5.文县绿茶质量技术要汁/div>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陆河木瓜、利州红栗、利州香菇、先市酱油、文县绿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div>
一、陆河木瓛/div>
(一)产地范围、/div>
陆河木瓜产地范围为广东省陆河县现辖行政区域、/div>
(二)专用标志使用、/div>
陆河木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陆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陆河木瓜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div>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div>
二、利州红栖/div>
(一)产地范围、/div>
利州红栗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三堆镇、白朝乡、宝轮镇、大石镇、赤化镇、荣山镇、龙潭乡8个现辖行政区域、/div>
(二)专用标志使用、/div>
利州红栗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利州红栗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div>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div>
三、利州香菆/div>
(一)产地范围、/div>
利州香菇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宝轮镇、盘龙镇、大石镇、荣山镇、白朝乡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div>
(二)专用标志使用、/div>
利州香菇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利州香菇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div>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div>
四、先市酱沸/div>
(一)产地范围、/div>
先市酱油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合江县现辖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沿?公里以内区域、/div>
(二)专用标志使用、/div>
先市酱油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合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先市酱油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div>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div>
五、文县绿茵/div>
(一)产地范围、/div>
文县绿茶产地范围为甘肃省文县碧口镇、中庙乡、范坝乡、刘家坪乡共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div>
(二)专用标志使用、/div>
文县绿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甘肃省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文县绿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div>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div>
特此公告、/div>
附件9/a>
1. 陆河木瓜质量技术要汁/div>
2. 利州红栗质量技术要汁/div>
3. 利州香菇质量技术要汁/div>
4. 先市酱油质量技术要汁/div>
5. 文县绿茶质量技术要汁/div>
质检总局
2013??4?/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