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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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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1-29 08:18:07 来源9a href="http://www.bjrd.gov.cn/zyfb/zt/d15jrdcwhd16chy/hywjcwh16/202101/t20210128_223692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14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8叶/td>
发布日期 2019-11-28 生效日期 2019-11-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地方性法觃/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1?7?/div>
(2019?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9/div>
一、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rdquo;
(?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市容市政修改?ldquo;城市管理;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rdquo;?ldquo;科技修改?ldquo;科学技?rdquo;?ldquo;农业修改?ldquo;农业农村;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将第十二条中?ldquo;有关行政部门修改?ldquo;有关部门、/div>
二、对《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项、/div>
(?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体育行政部门修改?ldquo;体育部门、/div>
(?将第九条第二款中?ldquo;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部?rdquo;;将第十条中?ldquo;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部?rdquo;;将第二十六条中?ldquo;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部?rdquo;;将第十条、第十一条中?ldquo;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dquo;;将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ldquo;教育部门、/div>
(?将第十条中的开工许可证修改?ldquo;施工许可?rdquo;、/div>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dquo;修改?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dquo;、/div>
三、对《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rdquo;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项、/div>
(?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三十五条中?ldquo;科学技术行政部?rdquo;修改?ldquo;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rdquo;、/div>
(?删去第七条中?ldquo;税务、/div>
(?将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rdquo;修改?ldquo;科学技术部?rdquo;、/div>
四、对《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中?ldquo;《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rdquo;修改?ldquo;《无障碍设计规范?rdquo;,删?ldquo;以下简称《设计规范?rdquo;;将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ldquo;《设计规范?rdquo;修改?ldquo;《无障碍设计规范?rdquo;、/div>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ldquo;规划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rdquo;;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部?rdquo;、/div>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ldquo;建设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rdquo;;删去第四条第三款中?ldquo;国土房管;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dquo;;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国土房管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rdquo;、/div>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市政管理修改?ldquo;城市管理;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旅游修改?ldquo;文化和旅?rdquo;;删去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文化;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园林修改?ldquo;园林绿化;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电信修改?ldquo;经济和信息化;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卫生修改?ldquo;卫生健康;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ldquo;金融修改?ldquo;地方金融监管;将第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修改?ldquo;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div>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部门、/div>
五、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文物的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未制定保护计划、方案的,由文物部门责令改正?rdquo;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ldquo;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活动计划。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部门审批;利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文物部门审批。更改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部门重新批准、/div>
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文物部门应当对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div>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rdquo;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已经建立完整藏品档案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交换馆藏文物的,交换双方应当向市文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交换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交换的原因、用途、补偿方式,交换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草案。经市文物部门批准后方可交换、/div>
馆藏文物交换双方应当对文物交换情况予以记录,对藏品档案作相应变更?rdquo;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报市文物部门依法批准?rdquo;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div>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市文物部门备案、/div>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dquo;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dquo;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ldquo;规划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rdquo;?ldquo;建设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rdquo;?ldquo;园林修改?ldquo;园林绿化?ldquo;工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ldquo;旅游修改?ldquo;文化和旅?rdquo;?ldquo;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有关部门,删?ldquo;国土资源;将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规划行政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部?rdquo;;将第二十条中的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修改?ldquo;批准其设立的部门、/div>
(?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文物行政部门修改?ldquo;文物部门、/div>
六、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ldquo;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rdquo;修改?ldquo;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rdquo;、/div>
(?删去第三十条、/div>
七、对《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四条中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rdquo;修改?ldquo;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rdquo;、/div>
八、对《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dquo;
(?将第八十六条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修改?ldquo;水务部门。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中?ldquo;水行政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水务部门;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ldquo;水行?rdquo;修改?ldquo;水务、/div>
(?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ldquo;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生态环境部?rdquo;;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ldquo;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div>
(?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农业修改?ldquo;农业农村;将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农业农村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ldquo;卫生修改?ldquo;卫生健康;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旅游修改?ldquo;文化和旅?rdquo;;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ldquo;规划国土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rdquo;;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ldquo;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部?rdquo;;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济信息?rdquo;修改?ldquo;经济和信息化;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将第八十四条中?ldquo;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rdquo;、/div>
(?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ldquo;行政主管部门修改?ldquo;部门、/div>
此外,将上述地方性法规条文中?ldquo;区、县修改?ldquo;?rdquo;,并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div>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地方性法?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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