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农许可字?019??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农许可字?01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1-20 08:53:25 来源9a href="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1911/t20191119_338246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5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我省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做好我省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工作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许可字?019?叶/td>
发布日期 2019-11-18 生效日期 2019-11-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水生野生动物许可事项明细
  2.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审批(/div>
  3.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表(农业农村部审批)
  4.外国人在我省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div>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rdquo;改革和我省深?ldquo;一窗受理一次办?rdquo;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依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0693.html" target="_blank"> 野生动物保护泔/strong>》《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做好我省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批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斘/div>
  经省委编办批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许可事项?项(含农业农村部审批事项2项)。现对每个事项的实施层级、权限和提交材料作进一步明确(具体见附件)、/div>
  二、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稊/div>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按?ldquo;环节最少、流程最优、审批最?rdquo;的要求,重新优化、设计了审批流程。除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初审的许可事项外,取消不必要的层层审核、转报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审批机关申报。需初审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向初审机关申报,经初审机关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div>
  同时,按照我?ldquo;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要求,申请人应尽量选择网上申报,以进一步减少材料流转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申请人可登?ldquo;山东政务服务?rdquo;进行申报。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也可将申报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站前?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区C04窗口(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531-68966270)、/div>
  三、经营利用证备案和特许证件年审相关要汁/div>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对经营利用证备案和特许证件年审作了明确规定?ldquo;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rdquo;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rdquo;。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经营利用证备案制度和特许证件年审制度(发证及换证当年除外)。为方便持证人,我厅委托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视为无效证件、/div>
  涉及有关职能划转的,请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内容转发到位、/div>
  2.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审批(/div>
  3.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表(农业农村部审批)
  4.外国人在我省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div>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1?8?/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