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2004??5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 ?004??日起施行(/div>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9/div>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ldquo;市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城市环境管理工作、/div>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div>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rdquo;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征得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dquo;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ldquo;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dquo;
四、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div>
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dquo;
原第一款相应改为第二款、/div>
五、删除第二十条、/div>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ldquo;阻碍城市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ldquo;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dquo;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ldquo;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rdquo;
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ldquo;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本决定自2004??日起施行、/div>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div>
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修正本
?997??8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 1997??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997??日施 根据2004??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004??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997??8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 1997??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997??日施 根据2004??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004??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div>
城市环境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div>
第三 市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城市环境管理工作、/div>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div>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div>
第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div>
第五 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造型应当外形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脏污、残缺墙面等,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div>
第六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电、路灯、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外观整洁、/div>
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征得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div>
第七 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div>
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div>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div>
第八 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div>
第九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div>
第十 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div>
(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
(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div>
第十一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div>
主次干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居民新村等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按规定投放、/div>
第十二条 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当统一规划、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div>
第十三条 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旁不得搭建棚舍,污染水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div>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不得有下列妨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
(一)在公用通道和窗外托架上堆放杂物:/div>
(二)居住区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div>
(三)损坏绿地花卉树木;
(四)饲养家禽、家畜、/div>
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都有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div>
第十五条 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临时闲置地块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围墙,维护环境协调、整洁、/div>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div>
第十六条 航道、河道两侧的装卸区、寄泊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维护航道、河道水面和沿岸区内的环境整洁、/div>
第十七条 禁止在候车(船、机)室、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div>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div>
第十八条 沿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门前卫生责任书》,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div>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div>
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涉及规划、绿化、市政设施、环保、道路交通等管理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div>
第二十条 阻碍城市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一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iv>
第二十二 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二十三 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四 本规定自1997??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重点行业全面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 (佛市监公字?024?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枣庄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024?1?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规?024? ?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函?02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024??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闽市监办?024??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023?3?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0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泔/A>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5?2003-08-07)》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参考清晰版(/a>
- 广告页面免责性声明有效性争?/a>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 在公司A产品标签上标注搭配公司B产品食用更美味可以吗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分装的定么/a>
-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 速冻调制食品SB10379是否要符合GB19295
- 大家来找茬,看看这款料酒标签合规吖/a>
- 求助:保质期写错被投诈/a>
- 关于异麦芽酮糖醇的使?/a>
- 委托生产的产品被抽检出不合格的处罚对象是委托方还是生产商或者两者都会被罚?
- 真假五常大米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