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0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 1992?0?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0?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 1997?1?1日公布施行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03??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003??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2004??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 ?004??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0?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2?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div>
第一 总则
第一杠/div>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div>
第二杠/div>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div>
第三杠/div>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div>
规划、环境保护、建工、房产、园林、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土地、卫生、市政公用、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环境卫生工作、/div>
第四杠/div>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div>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div>
第五杠/div>
市人民政府鼓励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div>
第六杠/div>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拨、/div>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div>
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div>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公共卫生费的办法另行规定、/div>
第七杠/div>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div>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文明作业、/div>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div>
第二 清扫与保?/div>
第八杠/div>
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div>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街巷、居住区的清扫保洁、/div>
第九杠/div>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div>
第十杠/div>
各单位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语牌、广告牌、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等,应当保持清洁、/div>
第二 清扫与保?/div>
第十一杠/div>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div>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负责占用范围内的清扫保洁、/div>
第十二条
市区水域及护坡、沿岸码头,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div>
第十三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地下通道、隧道、文化体育场所、公园、集贸市场、夜市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div>
各种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div>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和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乱倒、乱掏粪便、/div>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div>
第十六条
城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但因教学和科研需要饲养的除外、/div>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粪便贮运容器、垃圾场等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div>
第三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
第十八条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div>
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div>
第十九条
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div>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div>
第二十条
在市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粪便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div>
第三 废弃物收运与处理
第二十一杠/div>
工业、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垃圾、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div>
第四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杠/div>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div>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div>
第二十三杠/div>
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div>
第二十四杠/div>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放置各类垃圾容器、/div>
第二十五杠/div>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div>
第二十六杠/div>
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div>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div>
第二十七杠/div>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设施,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容器和临时厕所、/div>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按照规定处理、/div>
第二十八杠/div>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重建或者补偿、/div>
第五 奖励与处罙/div>
第二十九杠/div>
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div>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乱倒污水,乱倒乱掏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本项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行为:
1.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以示抗拒的;
3.拒绝接受处罚逃逸的、/div>
(二)垃圾不袋装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div>
(三)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div>
(四)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div>
(五)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div>
(六)不按规定堆存或中转垃圾,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七)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div>
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div>
第五 奖励与处罙/div>
第三十一杠/div>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9/div>
(一)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div>
(二)违法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擅自拆除或者违法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iv>
(五)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公厕,未按期恢复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罚款、/div>
第三十二杠/div>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三十三杠/div>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div>
第三十四杠/div>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标志或者出示证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当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六 附则
第三十五杠/div>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废弃?rdquo;,是指居民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以及粪便等、/div>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容器等、/div>
[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第三十六杠/div>
本条例自1993??日起施行?984?2?9日公布的《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
- 上一篇: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重点行业全面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 (佛市监公字?024?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枣庄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024?1?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规?024? ?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函?02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024??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闽市监办?024??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023?3?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0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泔/A>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执行19295的粽子抽检时算算不算粽孏/a> 广告页面免责性声明有效性争?/a> 烟酰胺核糖是什么?能用在固体饮料里吗?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采用初级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需要如何管控初级农产品的质野/a> 在公司A产品标签上标注搭配公司B产品食用更美味可以吗
- 仅提供分餐和就餐场所的助餐点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原料打成粈/a>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职业打假打假,职能部门奇葩,如何证明我就是我
- 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题库(参考)
- 求助:保质期写错被投诈/a> 关于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食品标签标注的疑问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