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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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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1-08 11:36:37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1911/t20191107_6331532.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4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帮助饲料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高研发能力,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叶/td>
发布日期 2019-11-04 生效日期 2019-11-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9br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叶/td>
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落?ldquo;放管?rdquo;要求,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帮助饲料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高研发能力,根据各方面的建议,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div>
一、咨询服务范図/div>
申请人拟申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拟申请扩大饲料添加剂适用范围,拟申请生产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产品除外),拟申请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饲料添加剂,拟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以及拟申请将原料或者添加剂品种纳入《饲料原料目录》或者《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申请咨询服务、/div>
二、咨询材料要汁/div>
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别、产品研制目的、产品组分、外观与物理性状、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产品在国内外相关行业应用的基本情况,以及已收集到的能够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相关科学文献、报告或者试验结果等资料。申请人可参考《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6号)准备相关材料、/div>
三、咨询服务程庎/div>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材料进行核对,不需要补充材料的,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召开咨询会,由咨询会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咨询意见和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div>
咨询服务由申请人自愿提出,不收取任何费用。咨询服务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咨询意见不作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电?1059192853)或全国畜牧总站(电?1059194438)、/div>
农业农村?/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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