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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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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0-21 04:58:14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687694/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44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叶/td>
发布日期 2019-10-21 生效日期 2019-1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div>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div>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div>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div>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div>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div>
本公告自2019?2?日起实施、/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案件行政处罚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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