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0-12 11:14:39 来源9a href="https://law.sfj.sh.gov.cn/#/detail?id=282ac482db6000660003dd34d6e018b0"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法律法规数据庒/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57
核心提示:为消灭蚊、蝇、鼠、蟑螂,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
上海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叶/td>
发布日期 1994-05-23 生效日期 1994-05-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4-01-15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62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沪府令?023??
修改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1335.html" target="_blank">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8?

?988??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7?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4号令发布 ?998??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04??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 ?004??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div>
第一 总则
第一杠/div>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杠/div>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div>
第三杠/div>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div>
第四杠/div>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div>
第五杠/div>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div>
第二 控制与处琅/div>
第六杠/div>
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div>
第七杠/div>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div>
第八杠/div>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单位应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只,或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div>
第九杠/div>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和10%、/div>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div>
第十杠/div>
各地区、单位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重点场所,应当完善防蝇灭蝇措施。各地区、单位的范围内应当无散在暴露的苍蝇孳生物。小型单位不得有苍蝇孳生;中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平方米;大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平方米;各地区范围内苍蝇孳生有害率不得超?%、/div>
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其它场所(包括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只、/div>
第十一杠/div>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5只;卵蛸阳性率不超?%,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2只、/div>
第三 监督与管琅/div>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设除害监督员。除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任命。除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9/div>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害执勤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div>
第十三条
各街道(县属镇)设除害执勤员。除害执勤员由街道(县属镇)爱卫会任命,并报区、县爱卫会备案。除害执勤员行使下列职责9/div>
(一)在除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div>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工、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div>
第十五条
凡无力自行落实除害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div>
第十六条
凡成立地区群众性除害服务机构,应当报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凡属企业性除害服务机构,应当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批,经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接受除害业务。除害服务应当确保除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害效果的,应按本规定承担责任、/div>
第四 罚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垃圾堆积、污水积聚、环境脏乱,易造成四害孳生的;
(二)缺少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的、/div>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虫害超过规定标准不?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0元至2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00元至500元罚款;
(二)虫害超过规定标?倍以上不?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00元至5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虫害超过规定标?倍以上不?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0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虫害超过规定标?倍以上的,对中、小型单位处?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000元至5000元罚款、/div>
第十九条
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招致四害集聚或者造成虫害孳生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div>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div>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div>
第二十一杠/div>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div>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iv>
第五 附则
第二十二杠/div>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鼠夹法是指?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div>
(二)粉迹法是指?日内布放的长、宽?0厘米的有效粉块中有鼠迹粉块所占比例计算鼠害程度的一种测定方法、/div>
(三)鼠征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的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div>
(四)蟑螂成、若虫阳性率或者卵蛸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若虫或者卵蛸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阳性房间成、若虫或者卵蛸的平均数、/div>
(五?ldquo;孳生?rdquo;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div>
(六?ldquo;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者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建筑工地,公厕,垃圾堆点,牧场,饲养场,屠宰场,菜场,集贸市场,饮食、水产以及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防空洞,开挖工地等、/div>
(七)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不?000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000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万平方米以下的,作两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此类推、/div>
(八)地区是指街道(镇),但不包括在其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div>
第二十三杠/div>
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各县的乡村除四害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div>
第二十四杠/div>
本规定自1994??3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div>
地区9/font>上海
标签9/font>疾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