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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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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10-09 04:01:52 来源9a href="http://39.107.183.106/law/law/detail?LawID=35990"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法律法规数据庒/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38
核心提示: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1996-06-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地方性法觃/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1996??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10?0?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1?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1?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96??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10?0?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1?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1?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iv>
  第一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适用本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div>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市区人口对蔬菜的需求,按照本办法批准划定的长期生产商品蔬菜的的菜地、/div>
  第三 市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生产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div>
  第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科学开发基本菜田的方针,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div>
  第五 市蔬菜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div>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div>
  经批准的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div>
  第六 划定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合理布局,保护蔬菜生产环境,有利稳定现有菜田和开发建设新菜田、/div>
  第七 划定的基本蔬菜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市蔬菜管理部门实地标定,设立保护标志,埋设界桩,建立档案,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div>
  第八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菜田;确需占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div>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会同蔬菜管理部门,划定占用范围、/div>
  第九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自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解缴同级财政部门、/div>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和拖欠。征收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div>
  第十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据基本菜田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占一亩补二亩,统一安排增补、/div>
  第十一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菜田开发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其他收入、/div>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用于新菜田的开发建设、技术推广、老菜田的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div>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蔬菜部门负责使用,审计、物价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效益实行监督、/div>
  第十二条 基本菜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抛荒、/div>
  基本菜田种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者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合同,收回菜田承包经营权,并由承包者承担法律责任、/div>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菜田采取保护、扶持等优惠政策、/div>
  第十四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菜田的生产、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div>
  第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围绕蔬菜生产和消费,逐步建立和完善蔬菜市场,在技术、信息、优良品种和生产资料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div>
  第十六条 损坏基本菜田的生产、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赔偿、修复、/div>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工程:/div>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在菜田上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品:/div>
  (四)其他污染菜田的行为、/div>
  对原有危害基本菜田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div>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蔬菜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9/div>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并处以非法占用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div>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后改作他用的,并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div>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div>
  罚没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交同级财政、/div>
  第二十条 盗窃、破坏基本菜田生产、基础设施以及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一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iv>
  第二十二 蔬菜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济南?nbsp;
标签9/font>蔬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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