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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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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9-30 10:20:51 来源9a href="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263992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东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5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省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
广东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66叶/td>
发布日期 2019-09-29 生效日期 2019-09-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9/span>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3日粤府令?62号发布)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4?2?5日粤府令?06号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省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8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竟/div>
附件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996??日粤府函?996?41号发布,1998??8日粤府令?6号修改,2002??8日粤府令?5号修改)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一条中?l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rdquo;、第三条中的行政监察部门、第十条中的或同级监察部?rdquo;、第十一条中?ldquo;或监察部?rdquo;删去、/div>
(二)将第三条中?ldquo;物价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rdquo;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二、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6?2?3日粤府令?号发布,2017??0日粤府令?42号修改)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二条中?ldquo;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ldquo;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rdquo;?ldquo;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rdquo;修改?ldquo;公安、市场监督管?rdquo;、/div>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ldquo;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rdquo;、/div>
三、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999?1?5日粤府令?4号发布,2018??3日粤府令?51号修改)
修改内容9/div>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删去、/div>
四、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011??3日粤府令?62号发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删去、/div>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ldquo;物价修改?ldquo;发展改革?ldquo;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删?ldquo;质量技术监?rdquo;、/div>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ldquo;生猪屠宰主管部门、/div>
(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ldquo;价格主管部门修改?ldquo;发展改革部门、/div>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ldquo;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rdquo;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ldquo;价格主管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七)将第二十二条中?ldquo;农业主管部门删去、/div>
五、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011?2?2日粤府令?65号发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电影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rdquo;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广播电影电视部?rdquo;修改?ldquo;省广播电视部?rdquo;、/div>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ldquo;广播电影电视修改?ldquo;广播电视、电?rdquo;、/div>
(四)将第三十条中的工商主管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六、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013??日粤府令?92号发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海洋与渔?rdquo;修改?ldquo;林业、/div>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ldquo;海龟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旅游、海事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龟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rdquo;、/div>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ldquo;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rdquo;、/div>
七、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014??0日粤府令?00号发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海洋与渔?rdquo;修改?ldquo;自然资源、渔?rdquo;、/div>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rdquo;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八、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014?2?5日粤府令?06号发布)
修改内容9/div>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rdquo;、/div>
(二)删去第三条第六款、/div>
(三)将第三条第八款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rdquo;、/div>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ldquo;农业修改?ldquo;畜牧兽医、/div>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六)将第二十六条中?ldquo;环境保护修改?ldquo;生态环?rdquo;?ldquo;农业修改?ldquo;畜牧兽医?ldquo;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rdquo;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七)将第二十七条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div>
(八)将第三十三条中?ldquo;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rdquo;修改?ldquo;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div>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规章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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