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双随机抽查中的实地核查。实践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div>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的检查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div>
一、前期准夆/div>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div>
二、实地核?/div>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div>
三、结果公礹/div>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后之日?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产品质量抽检等特殊领域的检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div>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017?05号),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div>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ldquo;未发现问?rdquo;、/div>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ldquo;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rdquo;、/div>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ldquo;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9/div>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div>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div>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div>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div>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rdquo;9/div>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div>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div>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ldquo;发现问题已责令改?rdquo;、/div>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rdquo;9/div>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div>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div>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ldquo;发现问题待后续处?rdquo;。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rdquo;。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div>
一 登记事项检查工作指弔/div>
一、检查事顸/div>
(一)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div>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div>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div>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div>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div>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div>
(? 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检?/div>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div>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div>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div>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rdquo;?ldquo;特殊普通合?rdquo;或?ldquo;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div>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div>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div>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div>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div>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div>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div>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div>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div>
(七)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查、/div>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div>
(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股东等人员身份真实性的检查、/div>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自然人股东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ldquo;不配合检查情节严?rdquo;。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无法当场核实或有明显欺骗隐瞒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rdquo;、/div>
三、检查依?/div>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欽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div>
第一百九十九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div>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div>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实施)
第三十三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div>
第三十四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三十五条第一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div>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div>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ldquo;普通合?rdquo;?ldquo;特殊普通合?rdquo;或?ldquo;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九十五条 第二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div>
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div>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div>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以上15%以下的罚款、/div>
第六十八条第一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div>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div>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div>
第二十九 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9/div>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div>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div>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div>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五条第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div>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9/div>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div>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div>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div>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div>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div>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div>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div>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div>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div>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ldquo;普通合?rdquo;?ldquo;特殊普通合?rdquo;或?ldquo;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div>
(八)《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七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三十八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0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四十一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0元以下的罚款、/div>
第四十二条第一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div>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第五十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div>
第五十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rdquo;?ldquo;特殊普通合?rdquo;或?ldquo;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div>
第五十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div>
第五十八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div>
(十)《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div>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修订)
第五十七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div>
(十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第二十六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div>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div>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div>
(十三)《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div>
第二十三条第一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div>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div>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9/div>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div>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div>
第二十八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div>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div>
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弔/div>
一、检查事顸/div>
(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div>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div>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div>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div>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div>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等信息;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div>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①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②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div>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询问了解或由企业提供相关通信证据材料核对企业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用电话拨打企业公示电话核对联系电话;要求企业现场打开邮箱,或者给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方式核对电子邮箱、/div>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采取书式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通过查看企业财务报表、销售明细账册等相关资料判断开业、歇业状态。通过查验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或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判断是否为清算状态、/div>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核对企业提交材料与企业公示信息,通过企业提交材料、书式检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核查企业公示信息是否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核查对外投资账册等、/div>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后一次备案章程、企业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否一致,但以企业提交的最新章程为准。如发现企业最新章程修改未备案,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备案。其中:a.对认缴制企业的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应当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b.对实缴制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时,适用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rdquo;事项的检查方法、/div>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通过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div>
6.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现场打开有关网页进行证明、/div>
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1)从业人数:与劳动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或核对企业提交年报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对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2)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要求提供合同文本、保证担保合同或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判断企业有无瞒报情形。(3)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核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账薄、凭证等,或者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判断是否与公示情况一致。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可以采纳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div>
8.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1)营业额或营业收入:核对账册、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薄或税控装置等经营资料。不明显多于或少于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或合理营业收入可视为正常,精确到万元。(2)纳税总额: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下,且纳税总额1万元内的,可不核查其他材料视为正常(具体额度按相关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的,纳税总额1万元以上的,由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凭据,如税务部门通知书、完税证明或银行扣税记录等,核查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精确到万元。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36万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少于1万元的,可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证明进行核对、/div>
9.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核对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div>
10.党建信息:核对党费证、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div>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div>
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div>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div>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div>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div>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2)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div>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div>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div>
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div>
三、检查依?/div>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施行)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div>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日至6?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div>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div>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9/div>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div>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div>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div>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div>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div>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div>
第十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div>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div>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div>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div>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div>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div>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div>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div>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div>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div>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div>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div>
(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
第六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div>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div>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div>
第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div>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div>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div>
(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
第四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div>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div>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div>
第六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div>
第七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div>
第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div>
第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div>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5日,不得超过30日、/div>
(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
第六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9/div>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div>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div>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div>
第十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div>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div>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div>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日至6?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div>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div>
第三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div>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
第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日至6?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div>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div>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div>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div>
第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div>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div>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div>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div>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div>
直销行为检查工作指弔/div>
一、检查事顸/div>
(一)重大变更的检?/div>
(二)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div>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div>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重大变更的检查、/div>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div>
2.并非所有变更都进行检查,仅对重大变更进行检查,目前仅投资者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如果直销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仅检查股东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直销企业是上市公司,因股东数量可能很多,仅检查实际控制人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div>
3.在检查中,对于股东是否发生变化,需查看直销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时股东信息、之后的股东情况变化信息、检查时股东情况,如股东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求企业提供书面陈述,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不用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div>
(二)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div>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div>
2.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检查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是否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检查直销员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div>
3.检查中,需查看企业的直销员计酬制度,企业的直销员报酬发放记录等信息。如企业有专人负责计酬和报酬发放,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div>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div>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div>
2.关于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直销信息:/div>
?)直销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是否与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向政府部门报备的网址是否与实际披露网址一致,社会公众登陆企业官网后是否能轻易找到直销披露网页或版块;
?)在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上,直销企业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涉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产品,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上述内容若有变动,是否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div>
?)直销企业是否在每?5日前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报备以下上月内容:保证金存缴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含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直销培训员备案;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div>
3.在检查中,需查看企业信息报备披露制度,查看企业直销信息披露网站内容,查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如企业有专人负责直销信息报备披露,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div>
三、检查依?/div>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05?2?日起施行?017??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与重大变更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000万元:/div>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div>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div>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div>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div>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div>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div>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div>
与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div>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div>
与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div>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div>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div>
(二)《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005年第24号,?005?2?日起实施(/div>
第四 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div>
第五 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div>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div>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div>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div>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div>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div>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div>
第六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9/div>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div>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div>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div>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div>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工作指弔/div>
一、检查事顸/div>
(一)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div>
(?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div>
(?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div>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div>
(?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