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5??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i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杠/div>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杠/div>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div>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div>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div>
第三杠/div>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div>
第四杠/div>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div>
第五杠/div>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div>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div>
第六杠/di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div>
第七杠/div>
对执行本办法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同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div>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杠/div>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div>
第九杠/div>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div>
第十杠/div>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div>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div>
第十一杠/div>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水资源费。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供水成本、/div>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div>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div>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div>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div>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万立方米/日以上(含5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市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div>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div>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div>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的设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div>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验收;新建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div>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div>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接受国家级和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监测、监督和检查、/div>
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div>
第二十一杠/div>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div>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div>
第二十二杠/div>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div>
第二十三杠/div>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iv>
第二十四杠/div>
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培训,并按规定核发证书。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div>
第二十五杠/div>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div>
第二十六杠/div>
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的,包括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及有关资料、/div>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用水管网的设计方案,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核、/div>
第二十七杠/div>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过户,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div>
第二十八杠/div>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div>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div>
第二十九杠/div>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和计划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按自来水水价??倍按期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按日加收应交金?%的滞纳金、/div>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生产、经营、生产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div>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水价计收水费、/div>
第三十一杠/div>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div>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其限期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倍计收水费、/div>
第三十二杠/div>
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定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div>
城市供水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校验。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的误差率的,检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div>
第三十三杠/div>
城市公共供水水价应在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div>
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制定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div>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四杠/div>
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水源、井群、泵站、水厂、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供水、/div>
第三十五杠/div>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总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总表以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供水、/div>
第三十六杠/div>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div>
第三十七杠/div>
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iv>
第三十八杠/div>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div>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div>
第三十九杠/div>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div>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9/div>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div>
第四十一杠/div>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9/div>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div>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div>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000--5000元的罚款、/div>
第四十二杠/div>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9/div>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2倍的罚款:/div>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3倍的罚款:/div>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00-3000元的罚款:/div>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000--20000元的罚款、/div>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000--30000元的罚款、/div>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000--10000元的罚款、/div>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000--5000元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div>
第四十三杠/div>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div>
第四十四杠/div>
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iv>
第四十五杠/div>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 (佛市监公字?02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枣庄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024?1?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规?024?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函?02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024??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闽市监办?02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杠/div>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重点行业全面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本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四十七杠/div>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河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023?3?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0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泔/A>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执行19295的粽子抽检时算算不算粽孏/a> 广告页面免责性声明有效性争?/a> 烟酰胺核糖是什么?能用在固体饮料里吗?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采用初级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需要如何管控初级农产品的质野/a> 在公司A产品标签上标注搭配公司B产品食用更美味可以吗
- 仅提供分餐和就餐场所的助餐点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原料打成粈/a>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职业打假打假,职能部门奇葩,如何证明我就是我
- 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题库(参考)
- 求助:保质期写错被投诈/a> 关于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食品标签标注的疑问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