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06?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0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8-02 04:17:32 来源9a href="http://www.shanxi.gov.cn/zw/zfcbw/zfgb/2007nzfgb/d17q_4791/wj_4792/200803/t20080318_100697.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西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05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
山西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06叶/td>
发布日期 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9-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修改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1383.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4.1176px;">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77?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007??0日省人民政府?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007??日起施行、/div>
  
   于幼冚/div>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div>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泔/div>
  第一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iv>
  第三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div>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div>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di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div>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div>
  第五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9/div>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div>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项规定备案、/div>
  第六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div>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div>
  第七 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div>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div>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div>
  第八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div>
  第九 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iv>
  第十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div>
  第十一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div>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日起施行、br />

全省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颜o:p>

?nbsp; ?o:p>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万元)

备注

省级

市级

县级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发展改革

5

5

5

不含本数

经济

5

5

5

教育

5

0?

5

0?

5

0?

科技

1

0?

0?

公安

30

10

10

5

5

1

公安消防

3

0?

3

0?

3

0?

公安交這o:p>

5

0?

5

0?

5

0?

民政

3

3

3

司法

2

0?

1?

0?

1

0?

财政

5

0?

5

0?

5

0?

人事

2?

2?

2?

劳动和社会保際o:p>

5

5

5

国土资源(矿产)

300

300

300

国土资源(土地)

200

200

200

建设

50

50

50

交這o:p>

0?

0?

0?

水利

5

0?

5

0?

5

0?

农业

3

0?

3

0?

3

0?

林业

3

0?

3

0?

3

0?

商务

30

20

10

文化

1?

1?

1?

卫生

5

5

5

人口计生

10

3

10

10

3

审计

10

10

10

地税

500

200

100

地税(代征可持续发展基金(o:p>

9

9

9

工商行政

20

20

20

质量技?o:p>

10

5

3

环境保护

30

20

10

广播电视

5

5

5

新闻出版

5

1

5

1

5

1

体育

2

2

2

统计

3

3

3

食品药品

10

10

5

安全生产

10

1

0?

煤矿安全

10

1

旅游

5

3

1

国防工业

10

文物

0?

0?

0?

粮食

50

20

15

物价

100

55

10

煤炭

70

70

70

人防

8

6

6

农机

2

2

2

引黄

3

3

3

档案

1

0?5

1

0?5

1

0?5

测绘

10

10

10

保密

3

2

1

无线电管琅o:p>

0?

盐务

3

3

国税

300

100

50

地震

5

0?

5

0?

5

0?

气象

3

0?

3

0?

不含本数

烟草专卖

50

10

3

邮政

10

1

通信管理

10

1

检验检?o:p>

10

1

10

1

银监局

100

10

50

10

保监局

10

3

人民银行

50

10

财监专员劝o:p>

500

4?

电监劝o:p>

60

太铁

5

0?

民航公安

0?

审计特派劝o:p>

10

太原海关

100

100

说明

1、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罚款标准?0万元以上、o:p>

2?ldquo;单位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指公民、o:p>

3、除有备注外,表中数额均含本数在内、o:p>

主题词:行政事务 决定 办法


地区9/font>山西
标签9/font>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法人备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