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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 (粤府令第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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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8-02 08:50:37 来源9a href="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41/post_14132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东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90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div>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
广东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粤府令第176叶/td>
发布日期 2012-11-30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012?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013??日起施行、/div>
省  镾/div>
2012?1?0?/div>
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泔/div>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div>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div>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div>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div>
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管理、/div>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div>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div>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编码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div>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div>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div>
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div>
第六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代码、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div>
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div>
第七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目录》、/div>
第八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div>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div>
第九条 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div>
起草单位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目录》管理机构、机构编制、监察等部门的意见、/div>
第十条 法律、法规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的内容、/div>
行政审批事项增加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div>
第十一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的:/div>
(二)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div>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div>
(四)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五)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div>
(六)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
(七)由下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以下放管理层级,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div>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div>
(九)其他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变更的情形、/div>
第十二条 实施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的行政审批的,《目录》管理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div>
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照权限报有权机关决定。有权机关不同意调整或者变更的,行政机关不得调整或者变更、/div>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目录》管理机构、/div>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的,《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为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纳入管理系统,并更新公布《目录》、/div>
第十五条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div>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但不得变相实施或者上收行政审批、/div>
标准化实施办法和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应当报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备案、/div>
标准化实施办法和后续监督管理办法的规范,由《目录》管理机构另行制定、/div>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div>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审批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div>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div>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div>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div>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div>
《目录》管理机构和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div>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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