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甘农牧函?015?36?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甘农牧函?015?3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7-18 02:48:37 来源9a href="http://nync.gansu.gov.cn/nync/c107949/201512/1093399.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93
核心提示:为确保厅系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甘肃省政府安排和厅领导指示,自7月中旬起,甘肃省农牧厅通过初步筛查、下发通知、召开负责人会议、组织起草单位自查、统一审核汇总、征求上级相关部门意见、明确下步工作重点等形式和步骤,对省农牧?002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div>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函?015?36叶/td>
发布日期 2015-10-29 生效日期 2015-10-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甘肃省农牧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br />相关的农业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甘农牧发?014?81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确保厅系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省政府安排和厅领导指示,自7月中旬起,我厅通过初步筛查、下发通知、召开负责人会议、组织起草单位自查、统一审核汇总、征求上级相关部门意见、明确下步工作重点等形式和步骤,对省农牧?002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情况通报如下9/div>
  一、基本情冴/div>
  根据《甘肃农牧厅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农牧函?015?31号)和清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按?ldquo;谁起草、谁主管,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002 年以来,省农牧厅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以及在省农牧厅组建之前,原农业厅、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核对,按照清理标准与要求,提出了拟保留、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厅政策法规处在?002年以来历年发文登记目录进行筛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甄别的基础上,结合各处室(单位)自查、梳理后提出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过统计和核查,基本认定?002年以来,省农牧厅共发布规范性文?3件。其中,未施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的2002年至2008年间,制定发布规范性文?3件,原起草单位明确建议废止的?4件,建议进行修订的有8件,建议予以保留的有11件;2009年至今,制定发布规范性文?0件,严格按《甘肃省农牧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制定下发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有15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但文件内容基本符合规范性文件要件的?件、/div>
  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论是否标注,其有效期均为5年,即所有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后,即告失效。我?010?0月底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已达到或超过5年时效期,全部自动失效;2011年以来,省农牧厅发布并在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共14件,其中,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且已报备的12件,未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发布的2件、/div>
  二、处理意?/div>
  根据清理情况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清理后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的规定。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限;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即自行失效、/div>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已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如其规范的管理对象与内容依然存在,又确有必要按规范性文件继续发挥效用,由原起草单位按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要求,重新起草制定、审核发布、/div>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程序?011年后发布但未按程序报备的《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种苗)进口管理的通知》和《甘肃省农牧厅关于麻黄草采集管理的紧急通知》等2部文件暂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确有必要按规范性文件管理并发挥效用,起草单位可依据规范性文件程序性规定,重新起草制定、审核发布、/div>
  为加强厅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下步拟对我厅2010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厅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合法依规、科学有序、/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