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16 14:38:17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2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5 截止日期 2022-04-1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无锡市
备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4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或者电子邮件形式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81009023       传真:81009292

通信地址:无锡市永和路28号(邮编214023)

电子邮箱:wxgsjfgc@163.com

附件: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类别

  

序号

  

强制措施(列举)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情形(同时具备)

  

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

  

1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属不涉及许可事项或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                

4.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

  

2

  

 

  查封、扣押与涉嫌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查封、扣押与涉嫌使用引证内容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查封、扣押与涉嫌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各类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专利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查封、扣押与涉嫌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查封、扣押与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2.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查封、扣押与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行为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违法;

2.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查封、扣押与涉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的行为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初次违法; 

2.已取得审查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

  

9

  

 

  查封、扣押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初次违法;

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查封、扣押经涉嫌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物品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

  

1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初次违法;

2.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3.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

  

1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中药饮片

  

1.初次违法;

2.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

  

13

  

 

  封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4

  

 

  查封、扣押涉嫌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产品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依法标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正当竞争

  

15

  

 

  查封、扣押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关的财物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持续时间较短;

4.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止时间:2022-04-11 | 发布部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无锡市 
 标签: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