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根据2005??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9??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彔/div>
第一 总则
第二 资源开叐/div>
第三 制盐企业保护
第四 生产管理
第五 运销管理
第六 法律责任
第七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div>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储运、购销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div>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生产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div>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div>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行政主管部?主管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div>
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div>
第五条实行食盐专营管理、/div>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加碘食盐,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碘地区除外、/div>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div>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培育盐产品的交易市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div>
第八条在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div>
第二章资源开叐/div>
第九条对盐资源的开发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div>
第十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div>
开发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div>
第十一条制盐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div>
第三章制盐企业保抣/div>
第十二条下列范围为制盐企业海盐场保护区:
(一)防潮堤临海面一侧由防潮堤坡底向外延伸一百五十米以内:/div>
(?纳潮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一千米以内:/div>
(?排淡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五十米以内、/div>
第十三条在制盐企业海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9/div>
(一)新建养殖池、盐田;
(?兴建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
(?设置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擅自取土、取沙;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div>
(?其他非法侵占、损毁海盐场保护区的行为、/div>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
(一)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盐矿资源;
(?海盐场防潮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div>
(?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卤水,以及海盐场盐田内的卤??、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资源、/div>
第十五条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div>
第四章生产管琅/div>
第十六条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div>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div>
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食盐、/div>
第十七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保持合理库存、/div>
第十八条在食盐生产中添加任何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div>
第十九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div>
第二十条食盐出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包装。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加碘量、许可证编号,并附有企业名称、地址、批号、生产日期、防伪标识、保存和使用方法等、/div>
生产、销售食盐的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div>
第二十一条制盐企业必须加强盐产品质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不得销售、/div>
第五章运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对食盐进行分配调拨、/div>
第二十三条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应当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div>
第二十四条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div>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营业执照、/div>
第二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并保留食盐的购货、销售凭证;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div>
食盐批发企业在从食盐加工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食盐加工企业应当提供、/div>
食盐购货、销售凭证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div>
第二十六条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持证经营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盐业法规进行检查、/div>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含天然卤?:/div>
(?工业盐;
(?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div>
(?不符合食盐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其他非食盐产品、/div>
第六章法律责仺/div>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销售非碘食盐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div>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封存其制盐设施,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div>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非法侵占、损毁海盐场保护区或者侵害制盐企业的财产、设施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div>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生产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生产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div>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盐产品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div>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div>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购进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div>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保留食盐购货、销售凭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div>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扣押或者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div>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div>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的,由上述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三十八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对盐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单位和生产用盐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检查、/div>
妨碍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三十九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9/div>
(一)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查验食盐运输工具:/div>
(?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食盐的发票、凭证、账册等相关材料,并就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div>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iv>
第四十一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七章附刘/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四十二条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本条例、/div>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997?2?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重点行业全面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 (佛市监公字?024?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枣庄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024?1?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规?024? ?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函?02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024??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闽市监办?024??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023?3?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0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泔/A>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执行19295的粽子抽检时算算不算粽孏/a> 广告页面免责性声明有效性争?/a> 烟酰胺核糖是什么?能用在固体饮料里吗?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采用初级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需要如何管控初级农产品的质野/a> 在公司A产品标签上标注搭配公司B产品食用更美味可以吗
- 仅提供分餐和就餐场所的助餐点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原料打成粈/a>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职业打假打假,职能部门奇葩,如何证明我就是我
- 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题库(参考)
- 求助:保质期写错被投诈/a> 关于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食品标签标注的疑问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