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21 02:15:52 来源9a href="http://www.tjrd.gov.cn/xwzx/system/2019/05/31/030012915.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02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 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div>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5-30 生效日期 2019-05-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地方性法觃/td>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br /> 《天津市畜牧条例《br />
(2019??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攸/div>
将第十一条中?ldquo;每届任期三年修改?ldquo;每届任期五年、/div>
二、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攸/div>
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每届任期三年修改?ldquo;每届任期五年、/div>
三、对《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攸/div>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ldquo;每届任期三年修改?ldquo;每届任期五年、/div>
四、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rdquo;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落实情况报告修改?ldquo;研究处理情况的报?rdquo;;将第三十三条中?ldquo;落实情况修改?ldquo;研究处理情况、/div>
五、对《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攸/div>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dquo;
六、对《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rdquo;、/div>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ldquo;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rdquo;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rdquo;
七、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作出修攸/div>
将第六条修改丹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div>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相关登记、/div>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rdquo;
八、对《天津市畜牧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登记修改?ldquo;市场主体登记、/div>
(?将第三十条中?ldquo;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中?ldquo;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ldquo;市场监督管理部门、/div>
(?删去第九条第九项、/div>
九、对《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攸/div>
删去第三十八条中?ldquo;报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处理、/div>
十、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以下简称盐业行政主管部?主管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div>
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rdquo;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在食盐生产中添加任何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rdquo;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div>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营业执照?rdquo;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并保留食盐的购货、销售凭证;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rdquo;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盐产品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dquo;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购进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div>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保留食盐购货、销售凭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rdquo;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的,由上述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div>
十一、其他方面的修改
将上述地方性法规中?ldquo;区县?ldquo;区、县全部修改?ldquo;?rdquo;?ldquo;县级修改?ldquo;区级、/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十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div>
地区9/font>天津
标签9/font>地方性法?nbsp;畜牧盐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