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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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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19 09:57:50 来源9a href="http://nxyjglt.nx.gov.cn/xxgk/jcgk/yjgl/201806/t20180605_168574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伙/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83
核心提示:为规范巡查工作,强化对巡查组及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准”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巡查组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也请被巡查单位按照行为规范要求对巡查组工作人员严格进行监督、/div>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6-05 生效日期 2018-06-0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规范规程,
备注 附件9br /> 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ldquo;十不?rdquo;行为规范
五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巡查组:
为规范巡查工作,强化对巡查组及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rdquo;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巡查组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也请被巡查单位按照行为规范要求对巡查组工作人员严格进行监督、/div>
监督电话: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办公 0951-8622007
举报邮箱:aqxcbgs@ 163.com
附件: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十不?rdquo;行为规范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宣/div>
2018??5?/div>
(此件公开发布(/div>
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ldquo;十不?rdquo;行为规范
一、不准接受被巡查对象的宴请和参观、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div>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被巡查对象钱物及馈赠:/div>
三、不准借巡查之机在被巡查对象单位报销各种费用:/div>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和个人影响,为被巡查对象说情;
五、不准通过被巡查对象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六、不准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执行巡查公务;
七、不准干预被巡查对象的日常工作;
八、不准巡查组成员未经巡查组组长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向被巡查对象反馈巡查意见;
九、不准私自泄露、散布、截留信访举报信息;
十、不准向被巡查对象提出其它违反规定的要求、/div>
地区9/font>宁夏
标签9/font>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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