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本市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16〕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创新宣贯方式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办法》学习和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熟悉《办法》主要内容,推动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切实提高预案质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相关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督促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在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以应急处置为核心,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督促指导重点企业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和应急处置卡编制工作,做到简明易记、好用管用、衔接有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三、做好备案告知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进行告知性备案。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按规定备案外,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四、着力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监督监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将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施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2日
(联系人:孟大鹏,联系电话:54667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