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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19年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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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9-06-17 02:22:40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907/20190702879161.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37
核心提示?019??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19年第100叶/td>
发布日期 2019-06-14 生效日期 2019-06-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2019??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div>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iv>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div>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div>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div>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div>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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