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安监管法规〔2016〕237号),对相关处罚条款统一裁量基准,对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服务基层执法工作。省安全监管局根据2017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对《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设施“三同时”行政执法内容进行了补充调整,并对其它有关条款进行完善,形成《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现印发你们,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安监管法规〔2016〕237号)同时废止。
1.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2.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